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这条规定传递了四层意思:一是退休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前提是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是退休职工,不仅包括企业退休职工,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
三是独生子女奖励的标准。可以按照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养老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还可以由原单位为退休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四是独生子女的补贴的具体执行办法另外规定。
仅仅从第三十二条文看,确实无法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计发待遇问题。
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也就是2014年9月及之前,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退休时本人基本工资的5%的标准每月增发养老金,并不是一次性领取奖励。比如在2013年退休,基本工资为2000元,那么退休后每月增发的养老金就是100元,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中含有独生子女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基本工资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00%,将无法享受再加发因为独生子女加发5%的养老金的待遇。因此,即使是独生子女父母,也有一部分人因为计发基本工资的比例达到了上限100%而无法享受加发养老金待遇。
在2017年,江苏人社厅发布《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明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5%再乘以240个月。需要提醒的是,这个规定只适用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为这个时间之前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中已经包括了每月加发5%基本工资的待遇。
举个例子,假设江苏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计发为3000*5/100=150元,240个月就是240*150=36000元。如果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计发为200元,一次性补贴为240*200=48000元。这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后独生子女退休父母待遇发放的改变,各有利弊。如果是按月发放,好处是一直可以领到终老,可能领的比较多,弊端是没有一次性那样领取的钱多。如果是一次性领取,好处是一次性到手的钱比较多,弊端是后续将不再有加发养老金待遇了。
顺便说一下企业退休人员,如果是独生子女父母,江苏各地基本上都是按照定额一次性发放,不过各地的标准没有完全统一,有的地方一次性补贴3600元,比如江苏无锡,有的地方一次性补贴3200元,比如江苏南通。
综上所述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加发5%的养老金待遇,2014年9月及之前,按照基本工资的5%每月加发养老金,2014年10月及之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按月发放,而是一次性发放,按照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5%的发放比例,发放月数为24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