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又入职,按哪段年限计算补偿?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4-12-20 19:40:54

案 情 简 介

林某于2023年6月15日进入某杯业公司从事抛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00元/月。2024年2月25日,林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自己想回老家发展,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同意了该申请,通过微信告知了林某,林某遂离开公司。

2024年4月10日,由于该杯业公司订单突然增加,公司请求林某回原岗位帮忙,并承诺在之前8000元/月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00元工资。林某同意后回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林某一直工作至2024年6月9日。此时货已经赶完,公司让林某离开公司。林某同意,但要求公司按照自2023年6月15日以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认为林某已于2024年3月20日辞职,后来林某回来系公司“临时用工”,而非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经按照承诺支付了工资,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林某则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未结束,后来公司让他离开,属于在公司提出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将两段工作年限加上,一起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坚持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林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 裁 结 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就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

案 件 分 析

在双方的第一段劳动关系中,对林某的辞职申请,杯业公司已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并通过微信告知林某,这表明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林某是因自身原因辞职,公司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024年4月10日,公司让林某回来帮忙,虽然双方之间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属于重新建立了一段劳动关系。公司在赶完货之后让林某离开,林某同意,这属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林某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期间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林某在第二段劳动关系中工作年限不到半年,因此,其经济补偿数额为半个月工资,即9000元×0.5=4500元。

(作者:程南侠)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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