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5点根本区别

劳动仲裁小阿良 2023-08-29 14:13:48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

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审查的第一步即“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要注意收集存在依附性的相关证据。

3.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也就是如何做,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均有用人单位做出决定。

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4.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

5.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

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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