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陕西旬阳市人民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让人大惑不解,这家医院怎么敢如此不顾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自己的聘用办法,如此公然违法?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该院一个叫李月的女子,去年满44岁,被医院以“合同到期”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而且,不止李月一个,包括李月在内的该院8名年满44岁的女性,居然同时被医院按照自己的规定予以解聘。
按照李月对媒体采访时所述,其为医院招聘时进入,先是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期限合同,后从2017年开始,医院与她重新签订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并于此后,一年一签,直到去年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陕西旬阳市人民医院在与李月第一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后,2018年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来看,陕西旬阳市人民医院在与李月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连续四次违犯劳动合同法。
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六项规定有其一的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而,陕西旬阳市人民医院规定“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显然违犯劳动合同法。
作为一家地方医院,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修订颁布实施已经十几年的情况下,仍然视法律规定于不顾,以自己的土规定肆意处置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谁给他们的权利,其如此大胆又是从哪里来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等部门,为何不快速查处,还劳动者以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