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陪伴儿子在加拿大读书,加入了该国国籍,两年后在入境中国时被出入境管理支队发现存在双重国籍,于是依法做出了对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处理,但是男子不服,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当地派出所告上法庭。男子展某,是一位成功的商人,出国前常年居住在安徽合肥,在儿子长大后,为陪伴儿子读书,到了加拿大,变成了加拿大国籍,在入境中国时被发现,根据《2018年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当地派出所要注销展某的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展某不服,认为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地派出所与其沟通注销理由期间,展某当场表示了异议,但还是被强制注销了户口。展某火冒三丈,立马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展某滔滔不绝,说了很多:1.法律只是不允许存在双重国籍,但是并没有说如果放弃中国国籍之后,就应该注销原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而不是强制注销原告户口,应该允许恢复户口。2.自己虽然已经不是中国国籍,但是还是安徽合肥的常住人口,理应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而不应该强制注销户口。并且自己的中国护照已经通过中国驻外领事馆注销,不存在双重国籍问题。3.当地派出所当天告知自己注销户口的有关规定后,给了自己一个告知书,上面要求自己携带证件在15日内到派出所办理,逾期未办,派出所将依法予以注销户口。可是在当天双方沟通未果之后,派出所就立马将自己的户口予以注销,这属于程序违法。4.强制注销户籍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自己的医保、社保、车辆证件、银行卡、房产以及公司股份均是通过居民身份证件设立,强制注销户籍给自己的权益和财产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而派出所则说,我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展某在两年前就已经加入了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同时《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8)》规定,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协助核实相关人员身份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因此派出所在得到出入境管理支队的信息后,依法对展某的户口进行注销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有二:1.派出所注销展某的户口行为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2.派出所注销展某的户口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关于第一点,我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本案中展某已经加入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不再是中国公民,故其户口登记情形已与事实不符,理应被注销。《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8)》是户口登记条例的具体实施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户口注销方式,步骤,顺序等作出了具体程序的规定,派出所依据该规范注销展某户口,并无不当。同时,展某提出的自己常住在安徽合肥,理应予以户口登记,而不是被注销户口。法院认为,展某提出的常住在合肥,并不能当然视为“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应当由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判断。而且,展某所谓的户口登记与本案的户口注销并无关联,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关于第二点,派出所给展某的告知书中提到,展某应当于即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过查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查到告知书的相关规定。另外,请注意,十五日期限,指的是15日内,展某未至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或未向派出所明确其不同意注销涉案户口,十五日后派出所直接注销涉案户口。在告知书发出当天,展某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注销自己的户口。派出所当即注销了展某的户口,并未违反告知书上的期限规定,因此派出所当天注销展某户口的行为在程序上并不违法。最终,法院驳回了展某的诉求。有句话可能比较难听,但是笔者还是想说,既然入了外籍,那就不要吃着碗里看着锅里了吧。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男子因陪伴儿子在加拿大读书,加入了该国国籍,两年后在入境中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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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1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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