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高空抛物罪

浩公律所 2024-01-03 13:38:09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男子和女友吵架15楼扔下行李箱。事发12月10日晚,行李箱掉落的地点位于两栋高楼中间的道路,周围商铺众多,两旁停泊的车辆和往来的行人也很多。报警的是物业工作人员。警方赶到时,行李箱横在路中间,已经破损,里面的衣物散落一地。 民警称重发现,行李箱连同里面的衣物总重7.65千克。“这个重量从高处抛下,经过重力加速度后产生的力是非常大的,万一砸到了下面的过路行人或者车辆,后果非常严重。”

目前,杜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余姚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法律分析

高空抛物罪

(一)概念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

(二)本罪的修订

本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设。

1、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果不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东西,既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也包括构筑物。其中,“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购物、办公、学习、医疗、娱乐、体育活动等使用的建筑,如商店、办公楼、影院、体育场、医院等;“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如桥梁、堤坝、隧道、水塔、电塔、纪念碑、围墙、水泥杆等。“其他高空”是指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如飞机、热气球、脚手架、井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

2、“抛掷物品”,是指向外投、仍、丢弃物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炮制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抛掷物品的行为,物品是由于刮风、下雨等原因,从建筑物或高空中坠落的,即使该物品是行为人的,也不构成本罪,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具体可以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罪与非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界限在实践中是相对难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五)刑事处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因与王某某言语不和发生矛盾,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在王某某上前夺刀时,徐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某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楼下居民的质问,在和王某某继续争吵时又到厨房拿第二把菜刀,在王某某再次夺刀时,徐某某将第二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陈某某发觉后委托他人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楼下居民孙某某等人赔礼道歉,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上前夺刀,徐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某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楼下居民的质问,随后和王某某争吵时又到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夺刀,徐某某将第二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陈某某发觉后委托他人报警。经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抛掷菜刀处附近有居民孙某某、陈某某、陈某义等人,其行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020年5月2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楼下居民孙某某、陈某义等人赔礼道歉,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裁判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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