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以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某公司6万余元及利息,因被告未履行法院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遂与李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督促其主动法院判决,并告知其如若不履行法院判决,下一步法院将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李某得知自己房产将要被拍卖,情绪激动,辱骂、威胁执行干警不准执行他的房子。
经传唤,李某来到法院,现场李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现场威胁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态度十分恶劣。
处理结果
为保障执行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执行威慑,基于李某以上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决定。
最终,李某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深刻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家人代为与原告公司达成和解,将案款一次性付清。
法官寄语
执行工作是法院司法裁判的延伸,也是司法裁判结果得以落实的最终保证,同时是司法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的最后一公里,更是司法工作中最艰难的一步。执行干警接触形形色色的被执行人,面对各种各样的危险与挑战,同“千奇百怪”的被执行人“斗智斗勇”,保障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不仅维护审判执行人员的人格尊严,更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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