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四川省成都都江堰市。
当事人阿军(化名),男,1969年出生,都江堰市人。
2020年8月11日深夜23时许,阿军和被害人阿庆(化名)在KTV聚会时因喝酒发生矛盾,阿军回到位于都江堰市的住所后,从其妻处得知阿庆正打车前来找自己,于是携带匕首到家属区大门等待,阿庆乘车到达后,阿军上前用匕首捅刺阿庆腰腹部一刀,阿庆受伤后跑离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当晚,阿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阿军于2020年8月12日凌晨,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阿庆系被锐器刺伤致右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阿军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拘,2020年8月26日因故意伤害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20年12月2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4月30日,法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扣押在案的刀具,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腰部致其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刀具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因醉酒对冲突的发生、矛盾的激化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经查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妻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在电话中与被害人相约见面后,即随身携带刀具下楼到家属区门口等被害人,被害人到现场时并无过激言行,二人亦未发生打斗,被告人即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前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部分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将结合案发起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全案情节对其科以刑罚。(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晓不得
那这不是故意杀人吗,咋又是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