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家分析本案中,经过人社部门调查,认为陈某是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陈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家分析本案中,经过人社部门调查,认为陈某是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陈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