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战千军!他赤手空拳对抗15个暴力团伙,法院判这也合理?

晒太阳的咸鱼 2023-05-21 22:37:21

初中生正值青春期,最容易出现叛逆现象,在班级中也经常会出现小团体并存在霸凌行为。

但是,当被霸凌的同学开始反击,那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今天有一个案件就是如此,还闹上了法庭,让我们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湖南湘西某初级中学,14岁的蒋某是跟随父母从外地过来的转校生。

因为胆小怕事,性格内向,再加上来到新环境,蒋某在班里显得格格不入。班里的小团体对他也有很大的恶意。

这小团体大概有15个人,因为看到了“软柿子”,所以他们就总是去捏。

每天放学都会围堵蒋同学,对他拳打脚踢,并且威胁他不许给老师和家长打小报告,否则后果很严重。

于是,胆小怕事的他就没有告诉过家长和老师。

蒋同学为了躲避这些同学的围堵,他每天一放学就灰溜溜的跑,以最快的方式冲回家,这样才能保证他的安全。

但是这样总不是办法,蒋同学跑得快,这些小团体跑的更快,总会有下课一出校门就被围堵的情况。

蒋同学就只能奋力逃跑,跑到不能跑为止,然后就只能双手抱头蜷缩在地上被小团体拳打脚踢。

这样的日子蒋同学一忍再忍,偶然的机会路过路边摊发现了折叠水果刀,蒋同学决定买一把防身。

过了几天,蒋同学再次被小团体围堵,他被逼到了男厕所的尽头,小团体也开始对他进行殴打。

但是蒋同学这次真的忍不了了,他不想再受到这种侮辱,于是掏出口袋里的水果刀,“杀出了一条血路”。

在混乱中不小心导致了2名同学二级重伤,1名同学轻伤。

事后公安局对蒋同学进行了拘留,认为蒋同学为故意伤害罪,上报法院准备予以刑事处罚。

最后,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因此最后蒋某被无罪释放。

以案释法

在这个案件中牵扯的法律其实不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且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首先,本案中蒋同学在遇到危险时没有先告知家长和老师,而是选择自己随身携带刀具,在危险时拿刀具反击,这样是不提倡的。

其次,蒋同学挥刀伤人事件造成了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依照上述法律,已达到了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因此警方介入后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蒋同学进行拘留。

但实际上,在案件中蒋同学是在这种危险的情况下,选择这种形式防身是无奈之举,是可行的。

蒋某长期遭到殴打,并且小团体还警告威胁蒋同学不要告状。

本案中,如果蒋同学告知家长和老师,也可能只是对小团体进行批评教育,而这些同学一定不会善罢甘休,会对蒋同学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因此,将同学在此时用刀具防身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

依照《刑法》规定,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蒋某正是在被殴打时进行的反击,为的是自己不受侵害,因此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法院判蒋同学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小结

如今在政府和教育机关的严格把控下,校园霸凌虽然得到了好转,但依然会有存在。

校园霸凌真的会毁了很多孩子,希望有一天霸凌会消失,将来都是充满正能量的快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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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5-27 10:06

    那么问题来了 警方是怎么判的 又是打招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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