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被扣两天工资,员工可否被迫解除?

怜阳黄维升 2025-03-19 17:53:05

——多扣一天工资属“克扣工资”,员工可以主张被迫解除

劳动者M某入职T公司一段时间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入职R公司。

在R公司工作期间,M某曾缺勤1天,本来应该被扣1天工资1965.725元,但R公司以《员工手册》中“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的规定,扣了两天工资,即1965.725×2=3931.45元。

此外,T公司、R公司以“超标油费扣款、车管宝扣款、时效扣款、其他扣除事由”的理由,对M某扣款700.69元,但未能提供具体的扣款原因及依据。

于是,M某以T公司、R公司存在“未依法补足年休假工资、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补足社保、返还违法克扣的工资以及对相关违法文件进行修正的违法行为”的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向两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妥投后提起仲裁,诉求与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两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补足社保、返还克扣工资、支付补偿金等。

案件经审理,仲裁未支持“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补足社保”等诉求,但支持了“确认劳动关系、返还克扣工资、支付补偿金”等诉求。

T公司、R公司不服,提起一审起诉,但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的认定。

其中,一审判决提到,R公司“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的做法,导致多扣了一天工资,属 “克扣工资”,故M某诉求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

一、基本案情及裁判情况

2014年11月24日,M某入职T公司,岗位为司机。

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M某的社保参保单位为T公司。

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M某的社保参保单位为R公司,但M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更。

2020年12月24日,M某向T公司、R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依法补足年休假工资、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补足社保、返还违法克扣的工资以及对相关违法文件进行修正的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25日,上述通知书妥投。

(一)劳动仲裁

2021年1月8日,M某以T公司、R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诉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最后一个月(2020年12月1日至24日)的工资、支付年假工资差额、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返还克扣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裁决:

1.确认M某与T公司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R公司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

2.R公司支付M某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4日的工资差额3083.71元;

3.R公司支付M某从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扣发的工资2666.42元;

4.T公司、R公司连带支付M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826.7元;

5.驳回M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一审

T公司、R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但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

一审判决:

一、确认M某与T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M某与R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R公司支付M某2020年12月工资差额3083.71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R公司返还M某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克扣工资2666.42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T公司、R公司连带支付M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826.7元;

五、驳回T公司、R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M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仅摘录“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部分)

关于克扣工资问题。除缺勤扣款3931.45元外,其他扣款T公司、R公司在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另因超标油费扣款、车管宝扣款、时效扣款、其他扣除事由,扣发M某工资合计700.69元,但却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具体的扣除原因及依据,不能证实扣发该工资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本院对M某要求其退还该扣发工资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M某因缺勤导致的扣款3931.45元,劳动者因缺勤而未获得工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用工管理范畴,但关于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多扣一天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返还,故R公司应退还M某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扣发的工资2666.42元[(3931.45元÷2)+700.69元]。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M某向T公司、R公司邮寄了催告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虽R公司、T公司否认有收到上述文件,但M某将文件及邮递单拍照发送给了车队管理人员,且邮寄地址与车队管理人员催促M某返岗时告知的公司地址一致,故本院认定M某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其系以R公司、T公司拖欠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R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向M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故M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R公司应向M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T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M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在T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至R公司的工作年限,即M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按6.5个月工资支付,计得为68091.45元(10475.61元/月×6.5月),M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63826.7元,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简要分析

(一)公司“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的做法,一旦实施,可以成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及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一些用人单位喜欢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甚至是“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但是,这种做法会导致多扣的一天以外的工资,构成“克扣工资”。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或者“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或其他超过一天的天数),这类做法,将导致用人单位的这类制度实施时,构成对劳动者工资的克扣,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及诉求经济补偿金。

(二)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参考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1民初32814、33303号(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4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0 阅读:28
怜阳黄维升

怜阳黄维升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