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的武器不能保护自己的亲人时,重庆的亲戚性侵脑瘫女孩案重新思考未成年该如何保护

穿过大海来摸鱼 2023-02-18 02:13:36

近日,重庆一起亲戚性侵案引发讨论,案件中的施暴方和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且均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所以警方只能未予立案,被害人的哥姐只能提请侵权诉讼。

据了解,在悲剧发生前,被害人小丁是一个轻度脑瘫女孩,出生农村,自幼丧母,父亲年迈,哥哥姐姐成年后为了生计外出工作,无法每日照看她,只好将12岁的小丁寄养在一个表姐家,每月定期给表姐一定的抚养费。表姐家有一个儿子,和小丁同岁,由于小丁只是轻度脑瘫,所以小丁也一直在学校上学,而这个男孩和小丁在同一所学校。一天,在外工作的哥哥姐姐突然接到小丁从学校打来的电话,说她被表姐家的男孩小吴打了,他还在她身上动手动脚欺负她。几分钟后,同在学校的小吴拿走手机,并在电话里承认自己打了人但否认猥亵。

学校不应成为藏污纳垢之所

丁姐和丁某当日就乘车回家,当晚小吴就打人的事下跪认错,大家没有报警。随后,丁某将小丁接到了市区。当哥哥姐姐再次向小丁确认受到伤害情况,小丁才说出她被小吴多次性侵的情况。2021年5月28日,丁家姐弟选择了替妹妹报警。其实一开始,丁某的哥哥姐姐也动摇过。但他们一想到还在医院的小丁,还有小吴的母亲,在发现小吴性侵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进行约束管教,反而放任不管。他们便坚定与施暴者斗争到底,哪怕是血脉亲情。

脑瘫女孩,性侵,学校,熟人这几个词凑一块换普通人估计这辈子的牢饭绝对能管饱了,可小吴不是一般人,他和小丁同龄,完美的踩在了法律的警戒线上,所以电视里犯罪者被绳之以法的桥段并没有上演,当地警方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警察告诉家属,警方已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了最大的努力。自家苦命的妹子居然被亲戚家的男孩欺负了还不能将施暴者制裁,小丁的哥哥和姐姐只能决定顶着家庭社会的压力也要给自己的妹妹要一个说法。于是他们将张表姐夫妇及他们的儿子小吴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2万余元。

小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案的起诉书中提到,张表姐早就发现小吴有猥亵小丁的行为,但未对小吴加以管教约束,导致小吴持续对小丁进行性侵犯。从2020年至2021年5月28日,在小丁寄养在张表姐家中时,小吴长期持续性地以打骂威胁等强制手段,对小丁实施了8次性侵犯。这对小丁生理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创伤,案发后,小丁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千余元。

2022年6月2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小丁的鉴定意见为,小丁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丁姐说:“警察调查结束后,我妹妹问了一句话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她当时问我,警察把他(小吴)抓起来了没有?”这让丁姐不知道怎么回答,“这对妹妹来说是一件特别残忍的事情,但我又不能撒谎说没有抓他。”丁姐选择了沉默,她也知道妹妹已经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丁寄宿在张表姐家期间,多次被小吴性侵害。虽小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吴的父母教育和监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鉴定人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暂定一年半,约2万元,之后的康复治疗费用,待原告实际产生后再次向被告要求赔偿;小丁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法院酌情主张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相关部门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范畴,法院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022年6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小丁赔礼道歉,并作出悔罪道歉的书面函;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677.08元;赔偿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小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未支持后续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并不影响小丁后续权利的救济。小丁身患残疾,相对小吴而言,她处于弱势,而且二人之间还具有亲属关系,小吴对小丁实施性侵行为,违法失德。

虽然小吴因未满14周岁而未被刑事立案处理,但法律对其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贬斥。小吴的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其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法院也提到,小吴系未成年人,如何实施矫治教育的问题,因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不能作出处理。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经查,有关部门针对小吴已经启动了临界预防机制。

2022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姐告诉媒体记者,她不确定“临界预防机制”具体是如何实施的,但她认为小吴的行为十分恶劣,不应该像现在一样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以防伤害其他孩子。丁姐透露,案发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小丁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帮扶,进行了司法救助。相关部门已帮助小丁转学,小丁可以在重庆市市区生活并学习。二审宣判后,被告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款。近日,小丁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按照目前现行的相关规定所谓的“临界预防”是指通过训诫教育、亲职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具有较高犯罪危险性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和帮教监督,以减少未成年人涉罪风险。临界未成年人涵盖三类人群,一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三是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从案件中小吴一家的反应来看想通过几封检讨书和训诫谈话来达到目的有“亿点啸难度”,难道就看着小吴一家就这样混过去嘛,那以后他们是不是还要以此为荣,拿出来当做自己炫耀的资本,别说我危言耸听,生活中是不是经常听到有人吹嘘自己曾经做了什么侵害他人的事却屁事没有,有过这种经历吧!须知,性侵犯罪对受害人的伤害是终身的,按照刑侦理论,被害人在以后很容易遭受二次或多次伤害,所以这次丁家姐弟的维权之举是对妹妹的最大地保护,否则以后让小丁如何挺直腰杆面对不法侵害。

这起案件无疑又引发了对法律的讨论,我个人是主张法律不应过渡扩张的,那会使司法成为恐怖工具,而不是保障公民权力的武器。不过这个案子给了我们启示,对未成年人虽然不宜过度运用司法力量但可以从其他方面入手,让施暴者和其家属付出代价,这一点恰恰是以前我们所忽视的,在现在的舆论语境中谈到刑案总是强调正义公正人权,而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被害人才是最需要保护的对象,他们已经因为施暴者的罪行承受了不能承受之痛,如果忽视他们的主张赔几张票子打发那么所谓的社会正义都是打了折扣的,变质的,违法者能够忏悔救赎谁来救赎被害人?实施了性质恶劣的侵害行为反过来却用法律条文的保护条款逃避惩罚本身就是对法制的讽刺,也违背了违法者不应从违法行为获益的司法精神。施暴者逍遥自在,受害人寸步难行的局面必须要整治扭转了,遭受侵害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个现实问题必须解决,必须要有人为公民受到的不法侵害负责,否则重视公民权益永远无法真正落地。

至于类似案件我一直认为未成年施暴者的监护人应该负起责任,不仅仅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应受到社会层面的制约,比如就业限制,信贷管控,社区监管,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置禁入区域或者划定活动范围,档案上那一笔绝对不能少,户口本上能打上“拒服兵役”一样可以印上“活动受限”嘛。不这样做的话无法让居民有足够的安全感,会不断有人利用漏洞制造青春版法外狂徒。我不认同像一些网友提出的所谓“军事化”矫治,以前一些戒除网瘾学校后来成了什么样,惩治到谁了,反而成了虐待和变态的代名词,说点实在的吧!

用未成年来搪塞逃避责任会导致社会对未成年保护政策陷入极端二极化的对抗——一些人主张取消对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限制和一些人以未成年来实施犯罪,最后受害的是整个未成年群体,家里有小孩的想到这些估计头皮都是麻的,万一行差踏错自家孩子成为被害人或者施害人怎么办?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都应享有免于非法侵害的权利,都应享有不受安全威胁的权利,你不能总靠反诈APP,宣传标语,防弹衣和防盗门来让社会成员来防范不法侵害吧,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范围才是公民的依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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