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家私募机构——上海三商、广东盖亚、广东百氏福因各自的违规行为被公开谴责。然而,这种处罚方式真的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吗?
公开谴责,看似是对违规行为的一种制裁,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效果却备受质疑。以此次被处罚的上海三商为例,该机构在明知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下,2020 年 12 月 30 日《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发布后,整改期内仍从事金交所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还委托不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也未勤勉尽责。如此严重的违规行为,仅仅是公开谴责和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这对于一个管理规模在 5 亿元至 10 亿元的私募机构来说,处罚力度是否足够?
再看广东盖亚,相关高管人员被判处刑罚,却未向投资者披露,也未及时向协会报告,且在合规风控负责人任职近一年后才申请更新高管信息。对于这样一家管理规模区间为 0—5 亿元的私募机构,公开谴责是否能让其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广东百氏福同样问题百出,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部分产品资产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风险测评不规范诱导投资者。而对其的处罚也只是公开谴责。
从数据上看,近年来私募行业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但公开谴责的处罚方式似乎并没有让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例如,在过去的一年中,有 X 家私募机构被公开谴责,但违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这不得不让人思考,公开谴责到底是私募监管的“温柔一刀”,看似有处罚却难以触及根本,还是能够成为一把“有力之剑”,真正起到威慑和规范行业的作用?
要让公开谴责成为有力的监管手段,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罚款金额、延长暂停业务的时间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后续的监管跟进,确保被处罚机构切实整改。只有这样,才能让私募行业更加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