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给大家详细解读了六应当六严禁后,很多医药代表感觉很突然或说的太过于具体了,其实不然,冯老师说这些规定一点儿也不突然,因为早就在九项准则和实施细则中已经提出来2年了,第二部分内容冯老师就给大家归纳一下关于《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从中找到六个应当六个严禁的内容。
2013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到2021年11月卫健委升级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并在2022年明确罗列了《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涉及到九项准则中一百多条详细的严禁或限制的规则,随后全国多个省份分别推出本省的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在2023年医疗反腐整顿之后,卫健委应急医疗司在中央2024年持续加压医疗反腐的大环境下,通过内部便函的形式发布了针对于医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取得讲课报酬的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这也是卫健委不得不发的声音,但只是针对医疗领域内部的通知。
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九项准则包括:
(1)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2)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3)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4)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5)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6)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7)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8)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9)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这其中尤其是第九条不收受企业回扣。
在卫健委以及各省发布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中,我们清晰看到关于医疗人员与药械生产、经营、代理企业人员非常明确的禁止的内容,冯老师给大家做详细的归纳:
首先讲一下严禁与禁止的内容:
(1)严禁接受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以销售为条件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讲课费、科研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差旅费等,严禁接受现金、礼品卡、购物券等有价证券,严禁接受论文发表便利、个人关系疏通等其他便利。
(2)严禁参加或接受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者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3)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严格按照“三定三有”接待医药代表。
(4)对进入医院内部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在医院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违规向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推销和其他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5)严禁参加医疗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者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6)严禁接受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报销。
(7)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然后谈一下对企业的处罚办法:
(1)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签署采购合同的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销售代表姓名且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2)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2年内不得购入其产品,对被列入其他省级区域内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2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3)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纪检部门。
最后罗列对医生的惩处办法:
(1)对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2)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管辖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处方处理办法,基于不同的违纪行为,分别给与给不同的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
以上是给大家重新回顾了一下医疗行风所禁止的内容,事实上与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没有任何的冲突,也没有什么新的限定要求,只是更聚焦于参加学术会议讲课获得报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