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以医保办发〔2024〕1号的形式发布了《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这个通知就是基于将于2024年实现全国所有省市医药招采机构统一部署应用医保局统一的药械招采系统,而对系统的应用所明确提出来的涉及到信息认证、挂网申报、信息变更、咨询服务、查询服务等5个方面的服务规范,其中就企业注册认证时必须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通过这个承诺书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知道国家医保机构对医药企业的严格约束与要求,并与相应的信用评价和处置处罚进行挂钩,冯老师给大家做相应归纳说明:
1、需要遵守的法纪制度,包括:《民法典》《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的政策,以及各省区市集采的相关规定;
2、四个不得:(1)不得向采购我方药品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2)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这里面包括了接受虚开进项发票并实现套现洗钱;(3)不利用药品医用耗材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4)不得存在相关挂网产品的专利纠纷。
3、三个确保:(1)确保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能力,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量保供及满足临床需求;(2)确保合理定价,价格与成本及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并接受配合相关部门价格调查;(3)确保及时、全面、完整、规范申报失信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推诿。
4、四个担责: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包括:(1)如我方药品耗材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2)严格管理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经营活动,因我方员工因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的;(3)严格约束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经营活动,因受我方委托代理人涉及我方药品耗材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的;(4)主动维护良好信用,必要时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
通过医保局要求医药企业所书面做出的以上承诺内容,完全体现了国家医保局关于医药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的内容,从中要求我们药企必须在保供、定价、反垄断、杜绝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虚开虚受发票进而洗钱等方面的严格要求,这不仅仅是确保具备药品准入和供应资格问题,也是涉及到企业违法违规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