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兰世立收到广州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2021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指控兰世立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兰世立无罪。三天后,兰世立被释放。《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兰世立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共902天,应获得国家赔偿59万余元。
对此,兰世立表示,他不服,他将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他也不接受口头道歉,要求全面恢复其名誉,并追究当年诬告陷害他的责任人以及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为东星集团及东星航空的创始人,兰世立是一位毁誉参半的企业家,也是一位备受争议的企业家。2005年,曾经凭借超过20亿元的身家,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成为“湖北首富”;2010年,又因逃避追缴所欠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再后来,就陷入了案件缠身、反复被审查,并最终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902天。
对兰世立来说,因为违反税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应当是咎由自取,相信他自己也完全认这个账,会接受这样的教训。但是,从反反复复的案件调查使其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902天,又最终被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来看,有些事,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案中到底有多少鲜为人知的故事,可能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而当事人是否能够把这些故事对外讲清楚,也就很难说了。更多情况下,会成为历史尘埃,永远不会再现。
按照媒体披露的情况,从2016年3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传唤讯问,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2016年4月3日开始,兰世立就基本是在羁押中度过的。期间,广州市检察院曾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兰世立被释放。但是,广州市公安局则继续侦查,并对兰世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后,不安分的兰世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指定居住地,被公安部门逮捕,检察机关也做出对兰世立批准逮捕决定。
接下来,就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检察院指控兰世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并于2021年12月17日判决宣告兰世立无罪。2021年12月20日,兰世立被释放。5年多时间,除去兰世立“逃”往新加坡的3年零4个月时间外,其余时间都是在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中度过的,共计902天。这对兰世立来说,确实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要知道,兰世立从创业那天起,就不是一个安分的人,不是一个愿意默默无闻的人,而是很想通过创业等掀起人生风浪的人。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相对高调的人。让他在被限制人生自由中度过近3年时间,确实是压迫感非常强的,也是对他的人生影响非常大的。否则,他可能已经又闯出了一番新天地。因此,兰世立要求相关当事方公开赔礼道歉、追究当事人责任、为其恢复名誉,也是可以理解的。
恢复名誉,对兰世立来说,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实际也就已经为其恢复名誉了。但是,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公开道歉,要求并不过分。对冤案错案来说,不是进行了国家赔偿、让国家为其买单,当事人就万事大吉了。做出这些错误决定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责任人,必须为之承担责任,必须受到法律和纪律的处罚。不然,谁还会对案件负责、谁还会对涉案当事人负责、谁还会对法律负责。
我们更想了解的是,相关司法机关如此穷追不舍地对兰世立进行侦查、调查、逮捕,到底是出于对案件的重视呢,还是对兰世立本人有什么特别的想法,或者与想把兰世立“踢出”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有什么关联。既然兰世立被宣告无罪,且获得了国家赔偿,那举报兰世立的、曾经的合伙人,算不算是恶意举报,要承担法律责任呢?相关司法相关在没有对举报事实进行充分判别和认定的情况下,就对兰世立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说轻点,是草率,说重点,就是严重违法。是否应当在兰世立被宣告无罪后,主动向兰世立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关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得到兰世立的谅解,才能让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否则,会让个中故事继续演绎,会让兰世立继续就相关问题向上申诉。到时候,对各方当事人可能都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