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江门中院”发布了《江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文,选取了8个“2023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内容涉及“①网络主播为何未认定劳动关系”,“②已注册个体户的平台司机为何能认定劳动关系”,“③大股东在公司工作没签劳动合同,可否诉求二倍工资”,“④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3年,超法定上限2年,补偿金如何支付”,“⑤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公司需支付多少赔偿金”,“⑥某女职工怀孕申请休产假98天及奖励假80天,公司只批准了98天产假,是否合法”,“⑦某二级伤残职工主要负责电脑绘图,公司拟调整其到车间工作,员工可否以身体不合适拒绝”,“⑧某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但在职期间成立公司生产与公司类似的产品,并与公司客户进行交易,公司发现后可否辞退”等。
案例摘要:
1.某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了经纪人合同,但合同注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且主播实际上可以自主安排直播场所、内容及时间,法院认为双方不具备人身依附性、管理性,不成立劳动关系。
2.某平台司机,虽然被平台安排注册成为“个体户”,之后再给平台送货,但因平台每月向其支付工资,甚至配有工资条,且对司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奖惩、休假),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仍然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3.某股东持公司60%股份,同时受聘为员工在公司上班,但期间公司没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起诉公司支付“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认为,该员工同时是大股东,对公司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对公司是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故不能支持其诉求的二倍工资。
4.某员工与公司约定,离职后员工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期满后公司将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0万元。3年期满后,公司拒不支付,员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定上限是2年,双方约定了3年的,超出部分无效,但根据公平原则,鉴于员工已按约定履行完毕3年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参照双方约定的补偿支付超出部分的经济补偿。
5.某员工入职某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只能约定2个月试用期,公司实际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员工工作5个月后,以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赔偿金,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约定了试用期,并需支付3个月的赔偿金(实际工作的5个月-法定的2个月=违法约定的3个月)。
6.某女职工因怀孕申请休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但公司只批准了前者,拒绝批准后者。在奖励假期间,公司以女职工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为由,要求其离职。女职工申请仲裁,遭到仲裁委驳回(仲裁败诉)。女职工继续起诉至一审,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本案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98天”及“奖励假80天”,公司只批准前者不合法,应支付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即,奖励假也是法定的产假,公司不得拒绝批准。
7.某员工(二级伤残)主要负责电脑绘图工作,公司拟调整其到车间工作,员工以身体状况不合适为由拒绝,公司就要求员工离职。员工离职后,起诉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将“残疾劳动者”调整至车间工作的调岗明显不合理,员工有权拒绝,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离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8.某员工任公司“实验室技术岗”,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中含有“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后来,公司发现,员工与案外人共同成立化工公司,出任高管,并生产了多款与公司类似的主要产品,及与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公司因此发函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员工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员工在职期间参与经营其他同类业务公司,违反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读者请谨慎操作。
整理: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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