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凌晨,南京一隧道内正在查酒驾的多名交警,遭网约车撞飞,据视频显示,4月16日凌晨,在南京的一个隧道内,交警正在进行交通管理的专项治理活动,并设置了障碍物。
这时,一辆汽车快速驶来,在撞飞一名交警后,又连续撞飞两名,并往前行驶了大约十几米才停住车。据目击者称是网约车司机醉酒后,把正在查酒驾的交警给撞了,目前肇事司机是否涉及酒驾、醉驾,尚未得到官司方证实。
这件事情发生后,有网友评论,交法规定隧道内不允许停车、超车、变道。交警竟然在隧道内设点查车,这是执法犯法,必须追究警方的责任!
按理说,交警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查酒驾是好事,并且也设置了道路警示牌,但是为什么公众不领情呢?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涉案司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交警在隧道内查酒驾是否合法呢?
释案说法
一、涉案司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从视频中显示,当时隧道内灯光明亮,涉案司机对于路况应当清晰可见,在到达交警检测点时,不仅没有停车,反而疾速向前行驶,其车辆的正前方撞飞一名交警后,又连续撞向后面的两名交警,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司机是否醉驾官方没有给出消息,如果司机是醉驾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更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交警在遂道内查酒驾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遂道内是不能停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因为隧道的特殊性,是禁止任何车辆停车的,交警查酒驾无可厚非,但是在隧道内查酒驾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更具有危险性。并且警示牌应当设在五十米以外的位置,但本案的交警却设置在二十米左右,也不符合规定。
交警查酒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对涉案司机进行处罚时,因被害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从轻处罚。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在隧道查酒驾,不是有病吗?
恶警全责
记得几前前好像是秦岭隧道一车事故,烧了不少车,连DNA都无法提取。在隧道里拦车查,有一辆车出事,后果是什么
想钱想疯了吧!
本来就是查酒驾,结果出事了,几天了还没查出有没有酒驾
我佩服交警领导
我们这一般是隧道出口查酒驾
隧道查车,本来没事,查着查着后面车撞到别的车出事了算谁的
什么叫公众认为 本来就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