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河中捕蟹解馋,发现这螃蟹非常好吃,于是就叫上两个人,一起来捞。
三人连吃带买,一个月竟赚了7万多,而民警发现后,却当即将三人刑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今年年初的时候,赵某回家路过一条河,发现河里有不少螃蟹,就准备捞了几只回家尝鲜。可没成想,这螃蟹的味道非常好,比市面上的螃蟹都要好吃,这让赵某的心思就活络了起来:如果多捞一些拿去卖,能不能赚点钱?而且他还发现,这河旁边其实还有俩人在捞螃蟹。赵某主动跟他们聊了聊,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们。另外俩人一听,“这主意不错啊,这河里的螃蟹也没人要,咱们抓也不犯法,还能挣点钱,挺好。”三人一拍即合,决定联合捕捞再卖钱。为了扩大规模,三人用上地笼,不分白天黑夜地忙活着,打捞一筐又一筐的螃蟹。短短一个月里,三人就捞了足足1600多斤的螃蟹,差不多有上万只。他们把这些螃蟹拿到市场上出售,收入颇丰,合计赚了7万多元。可事情看起来似乎顺风顺水,但他们的捕捞活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民警在日常巡河时,发现河里布满了地笼子,数量惊人,于是展开了调查。经过一番追查,赵某、赵某强、赵某斌三人,以及另外两名参与者被警方锁定并抓获。最终,这五人因非法捕捞行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本案赵某等人捕捞螃蟹并出售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渔业法》规定:“捕捞水产品需要取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并遵守捕捞限额、时限和工具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赵某等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且使用禁用的地笼进行捕捞,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赵某等人会如何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由于赵某等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他们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赵某等人最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