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万拍下,46万售出,该二手车有没有问题,该公司能不知道吗?

宇学说汽车 2024-09-24 08:55:06

案例一:四十六万元买了辆水淹车,法院判“退一赔三”

法治日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今年汛期,全国多地发生洪涝灾害,导致水淹车事故频发,由此而引发的以水淹车充当正常二手车交易的纠纷不断。辽宁省大连市两级人民法院就办理过一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水淹车充当正常二手车交易的案件,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公司作出“退一赔三”的裁定,维护了二手车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夏,李先生不慎将其购买的二手车钥匙丢失,遂找到专业汽车钥匙修配师傅进行处理。令人意外的是,修配师傅发现该车配备的并非原装电脑,进一步检查发现车辆有被水浸泡过的痕迹。经多方查证,李先生得知其购买的该车辆在2016年7月由于突发洪水被淹,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李先生的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福霞介绍说,由于李先生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商未果,便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购车款46万元;原告李先生向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案涉车辆;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赔偿款138万元。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大连中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应否退还购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大连中院承办法官介绍。

针对当事双方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表示,结合被上诉人提交及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当事双方就案涉车辆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两份《二手车销售合同》属同一制式文本,其上均标明合同为一式三联,作为客户的被上诉人留存的第三联字迹模糊不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上诉人否认两份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就公章申请鉴定。

关于二手车经营者是否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二手车经营者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

因此,上诉人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测与审查义务并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重大信息。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与基本认知来看,上诉人在收购车辆时,亦会在对车辆进行全面查验后支付相应对价。而结合被上诉人调取的证据,能够确认案涉车辆发生过泡水重大事故,经拍卖后的残值约为27万元,上诉人以46万元予以出卖,明显超出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本身价值,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诉人对案涉车辆存在泡水重大事故的事实系明知,而该车辆事故信息属于上诉人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应当向被上诉人告知的足以影响其是否购买的重大信息。但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泡水重大事故的事实告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承办法官表示,上诉人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足以导致上诉人在不清楚知悉车辆真实情况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购买决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关于应否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承办法官分析称,案涉车辆已属于泡水重大事故车辆,明显不具备应有的安全运行质量标准,尤其是不能以被上诉人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人身安全事故作为评判标准,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据此,上诉人应当返还购车款。

同时,上诉人的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二手车市场的运营秩序,还会致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陷于危险之中,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涉车辆虽已经使用7年之久,但不能据此否定上诉人作为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为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进行三倍赔偿并无不当。

案例二:购买二手车后发现问题,能否“退一赔三”?法院判了:不存在欺诈行为

来源: 临湘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安某花5.9万元从案外人杨某处购得一辆小轿车。同年9月,其以6.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中载明“车辆有补漆,前方事故改换了大灯”。

2022年9月,刘某感觉车辆行驶过程中前部有异常,且查不出原因,便向安某提出要退回车辆,安某没有同意。

2022年10月,刘某将该车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结论为“重大事故、有进水痕迹、排除火烧”。后刘某查询涉案车辆保险事故信息,获悉该车于2015年10月、2018年6月、2021年6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车损金额分别为2000元、7000元和5000元。保险事故记录中没有泡水的情形。

退车不成,刘某以安某隐瞒信息,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安某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主要是指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恶意隐瞒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安某确实知道车辆是事故车辆,但其所知晓的情况是车辆发生过碰撞并进行了维修,没有证据显示安某知道车辆有过泡水而刻意隐瞒的事实。安某在交易合同上载明了车辆因事故补漆和改换大灯情况,尽管记录不完整,事实上也不能苛求二手车经营者完全掌握车辆事故、维修详情并在二手车交易合同中予以完整的记载,但能够证明交易合同客观反映出车辆系事故车辆、安某没有隐瞒此信息的事实。

从安某收购和出售车辆的价格比较上看,案涉车辆收购价为5.9万元,以6.1万元出售,不具有采取欺诈手段获取利益的必要性。

从刘某事后查询的车辆保险事故信息上看,三次的车损金额均在7000元以下,说明该车辆所遇到的交通事故级别是一般事故,而非重大事故或以上级别的事故。因此,安某没有隐瞒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

刘某进行车辆检测时间是2022年10月,是二手车交易一年以后。一年以后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有进水痕迹,其产生的时间和场景有多种可能性。刘某在诉状中称检测报告结论为该车在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有进水痕迹,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款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应当及时地维权,交易六个月后,经营者则不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刘某称车辆在交易前就发生了进水事故、安某对此予以了隐瞒,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安某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二手车交易逐渐成为消费者选择的热门方式。但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车辆来源不明、权属状况存在瑕疵、隐瞒事故信息等,二手车交易据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磨损、部件老化及一般事故的维修等瑕疵应在消费者合理预期范围内,消费者对二手车辆一般瑕疵的容忍义务要高于新车。因此,二手车交易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瑕疵的行为,二是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隐瞒的是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就本案而言,安某并未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的事故信息,虽鉴定出案涉车辆有进水痕迹,但鉴定时刘某占有使用车辆已达一年之久,不能认定案涉车辆在交易时存在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故安某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须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车辆的信息,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解释可能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内容,完善二手车的交易流程,减少诉讼风险。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当提高警惕,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如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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