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已经退休的郭大爷准备去买菜,因为没带现金,于是去附近的ATM机上取钱。取出五张百元后,就拿着钱去市场买菜。在交易过程中,菜摊老板说这钱是假的。郭大爷不信,刚从银行取的钱怎么就是假的呢?但是经过多人多种手段验证后,发现500元中有两张是假钞,而且假的很明显,信不过的郭大爷带着假钞去银行讨说法。银行表示这两张钞票确实有问题,先予以没收,后期调查清楚后再通知郭大爷。郭大爷当时也没多想,上交假钞后就回家等消息了,但是等了五天,银行还是没给结果。于是郭大爷又跑到银行讨说法,而这时银行却表示:钱确实是有问题,但不是我们银行的,也不是我们ATM机的。面对这样的结果,换谁也气不过,于是郭大爷就将银行告到法院。
但是打官司讲的是证据,一审时,银行提供了ATM机的冠字号查询结果,说郭大爷取款的机器里根本就没有这两张假币的冠字号,虽然ATM机有监控,但是郭大爷也证明不了这两张假钞就是自己取出来的钱,也不能证明自己当时没有调换。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郭大爷一审判决败诉。
对这个判决,郭大爷当然不服法院提起二审,在二审时法官问银行:一审的时候,你方提供了ATM机的冠字号编码,对吗?银行说,是的,确实没有这两张假币的冠字号。法官继续问道,那请问郭先生是否在你们银行取过500元?因为ATM机上有监控录像,银行无法否认,因此承认了郭大爷确实在机器上取了500元的事实。法官说,那么请你方提供郭大爷这五张真钞的冠字号,既然你能证明那两张假钞不在你们的机器里,那么请你们证明这五张真钱在你们的机器里。这下轮到银行傻眼了,银行没法提供能郭大爷所取钞票的冠字号信息,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驳回一审判决,二审郭大爷胜诉,银行败诉。
内容全靠编!二审只是看看一审有没有问题,不是第二次审;只要银行取的钱,都有冠字号记录,只要不是间隔太久,都能查到可以提供
反正银行说了,我是不担责任的,谁爱担责任随便[呲牙笑]
打死不承认
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