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赵某某(男)和朱某某(女)202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期间,为了生活开销,赵某某和朱某某以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互相转款。后赵某某和朱某某结束恋爱关系,赵某某要求朱某某返还其15万元的转款,朱某某没有同意,由此引发诉讼。
判决结果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认为,对于小额转账及“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不应予以返还;对于3500元、4000元等大额转款,应酌情支持是否应该返还。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朱某某返还赵某某5万元。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商丘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相识相恋是一种缘分,即使分手,也应好聚好散、彼此珍重。恋爱期间的转账本质系赠与,该赠与的特殊性在于转账人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转账的金额往往有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520元、1314元”,也有普通小额或者大额转账。恋爱双方分手后,结婚条件不可能成就,往往就会产生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纠纷。对于转账款项应否返还,一般认为,具有爱意的特殊数额的转款不予返还,而对于普通转账金额,也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恋爱期间的花费等因素判定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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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岳明 王玥 通讯员 李念武 龚凯栾 编辑:程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