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去公函,投诉举报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辩护人期间,通过微博“吴老丝”、微信公众号“天下说法”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等违规行为。
北京市司法局将函转发给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已经就此函举报的内容对吴丹红律师展开立案调查。
消息一发布,很多人都在拍手称快、连连叫好,纷纷认定吴丹红律师出于个人名利的考量,明显存在误导公众舆论、干扰司法公正审判的违规言行,理由严惩。
我却对此感到一丝丝莫名的悲哀——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中国司法距离独立公正、不受外部行政力量过多干扰、少办不办人情案的目标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我认为,江西高院投诉举报二审辩护律师的理由有些牵强、站不住脚,行为上更有越界滥用行政影响力的嫌疑。
诚然,吴律师的确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发表一系列针对此案的分析文章及观点,甚至将他的辩护词也公布在网络上。我觉得应该理性客观看待这种行为方式,是否违规、炒作,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案件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又是公开开庭审判,那么庭审的过程以及各方的表现就应该主动曝光,呈现在公众的面前。但是,二审并没有直播或录像公开,公众无法完整了解庭审的具体情况。吴律师在社交账号上发表相关评论文章,更应该看成一种学术的探讨,而不是炒作、带节奏。
我们可以把他这种行为,理解成他对案件审理的一些事后总结及思考,庭审中,他也是按他发表的文章思想来进行辩护的。我认为这对法律界、学术界及公众更清晰地解剖此案的各个环节有帮助,更真实地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法律并没有禁止律师在庭审辩护结束、法庭已经做出判决后向非特定人群传播、谈论、解析案子(就是不能公开接受媒体采访、出席交流会公开谈论评价,但没有说不能发表评论文章)。
而至于投诉在辩护律师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更有可能这仅仅是人家的一种辩护策略而已,被法庭及高院过度解读了,甚至被激怒了。如果认为不妥,法庭应当当庭进行警告训诫,而不是在事后投诉举报。
劳荣枝案之所以耗时长久,就是因为证据链不完整(口供多,直接物证少甚至无),办不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这是因为20多年前的整体技术条件和破案水平的局限造成的,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和质疑,怎么就是违规了啊?
法庭是用证据说话的地方,庄严而神圣。办案机关理应找出更多的证据来杀死每一个悬念和疑问。而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法理逻辑、条款适用等提出相异的观点。
法庭应该容许辩方发表不同的辩护意见,合理质疑,甚至推翻办案机关的结论。这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司法进步的表征。
高院的气度和格局,应该更“高级”些、开阔些、前瞻些,不被困在舆情的笼子里走不出。难道不是吗……
[得瑟]律师利用舆论干扰司法审判公正的案例不少了吧?早就该惩治这些居心不良的律师了!不然像这种利用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案例只会越来越多!
举报成了滥用职权????
司法机关滥用行政职权?小编是律师吧?这么低级的瑕疵,还用标题,什么脑回路?必须打击个别不规矩的代理行为,为了名气无原则无底线,影响社会舆论,典型的干扰司法审判。坚决打击恶意代理行为!
现在的网络就相当于公开交流啊。
看来你的屁股一样是歪的。假如你受伤害死里逃生,仅有你的指认某某是凶手,又找不到其他任何证据来确实,你一定会自认倒霉吧?无良律师就是这么利用漏洞,引导舆论导向施压,凶手逍遥法外。
搞笑了
权力的傲慢
能不能做和应该不应该 你自己心里懂 做律师也要有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