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为什么判张某某无期、李某有期十二年、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河北邯郸三小恶魔杀人案判决结果的分析

张斌律师刑辩解码 2025-01-07 18:01:22

河北邯郸初中生王子耀被害案,没有等到对杀人凶手的秋后问斩,倒是在离农历新年提前一个月法院作出了一纸判决,这是在体谅被害人王子耀家属的情绪,或是为给社会、广大民众一个交代,让大家心中大石落地,过个好年吗?其他人民群众能不能过个好年不知道,王子耀家属应该很难过个好年,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无法还王子耀公道,无法让他在天之灵得到安息。

作为一名正直的律师,笔者是坚决支持要严惩凶手,这样的判决结果太轻太轻,对罪大恶极的未成年犯罪必须突破现行法律限制,该判死刑就要判死刑,绝不姑息,绝对要零容忍。之前发布过一篇《河北邯郸小恶魔杀人案终于宣判,但不足以平民愤》的文章,大家可以点击阅读。

三小恶魔共同杀害了王子耀,为什么在量刑上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具体原因和依据又是什么?大家一定很好奇,下面从刑事法律专业角度和大家聊聊。

对于张某某的判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某先是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张某某和李某共同将尸体掩埋。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

所以,整个事件是由张某某一手组织策划,提前做好犯罪准备,并亲自动手直接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王某某的行为,杀人后,又掩埋尸体,侵占王某某手机微信中的钱财。可见,在三个小恶魔当中,张某某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主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张某某是主犯,是首恶,需要对犯罪结果承担全部和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因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所以,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张某某顶格处罚,最重的量刑只能是无期徒刑。

对于李某的判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与张某某一样,都与被害人王某某有矛盾,并与张某某多次共谋要杀害王某某,2024年3月10日下午,进入大棚后,张某某杀害王某某时,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李某又将马某某砸坏的王某某手机扔弃。

所以,整个事件中,李某虽与张某某共谋,但是没有实施犯罪准备行为,没有直接实施杀害被害人王某某行为,是在张某某杀害王某某时,帮助张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控制,李某的行为对张某某杀害王某某的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李某属于杀害王某某的从犯。

而从犯又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宽量刑的因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李某的量刑肯定比张某某轻,张某某是无期,李某就会降低一个档次,按照有期徒刑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刑期一般最低是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但是,可遗憾的是,法院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判了十二年,没有顶格处罚。

对于马某某的判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马某某是与张某某、李某、被害人王某某共同进入的大棚,在途中,李某告知了马某某他和张某某二人欲杀害王某某的事情,张某某和李某共同杀害王某某时,马某某见状离开了大棚,逃离现场后,张某某指使马某某砸毁了王某某手机卡,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所以,马某某不仅是知道张某某与李某共谋要杀害王某某,并且在看到张某某与李某共同杀害王某某时,没有阻止,离开了大棚,对杀害王某某的结果持放任心态,放任结果的发生,马某某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属于从犯。

而且,在张某某与李某杀害王某某过程中,马某某没有实施任何积极行为,包括杀害王某某行为,以及帮助杀害王某某行为,只是不作为,消极的放任,马某某量刑肯的要比李某轻。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也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很遗憾的是,法院却认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笔者对该条款的理解与法院完全不同,认为不应该适用,还是应该适用刑法第232条规定,至少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马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满足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一般是指,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都很轻。

很明显,马某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不轻,被害人王某某被残忍杀害死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也不轻,马某某行为不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0 阅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