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亏了!”广东,一男子通过手机微信给彩票店老板发去号码,委托其购买彩票,没想到开奖后,彩票中了一等奖,税后奖金800万余元!当男子来到彩票店要彩票时,岂料中奖彩票已经被老板的妻子拿去兑奖,男子一纸诉状将老板告上法院,要求拿回奖金,法院最后这样判!
“明明是我买的彩票中奖,你凭什么去领奖?”
一.【案情回顾】
夏海峰是个老彩民,多年来,他习惯总在这里买彩票,和彩票店老板蔡某关系处得很好。
出于多年的信任,有时夏海峰懒得亲自过来买彩票,就通过微信联系蔡某,他把号码发给蔡某,再微信转账给蔡某,让其帮自己代买彩票。
每次买完,蔡某都会默契地拍照发给夏海峰,告诉他,彩票已经买好了。而每当中了小奖,蔡某也都会主动把钱转给夏海峰。
这次,夏海峰依然微信告诉蔡某,让其帮自己买几注彩票。
谁知,这次他居然中了一个一等奖和一个三等奖!光一等奖税后奖金就有800多万。
“我这次真是走大运了!”他高兴极了,立刻马不停蹄跑去彩票店,准备兑奖。
“蔡师傅,我中大奖了!麻烦你把上次我让你买的彩票先给我”,夏海峰高兴地对蔡某说。
万万没想到,蔡某听了先是支支吾吾眼神躲闪,然后神情极不自然地告诉夏海峰,一等奖是他们中了,他的妻子已经把彩票兑过奖了。
夏海峰一听很是震惊:“那是我让你帮我买的彩票,你们怎么能兑奖呢?”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们答应你的委托了?没有证据就不要血口喷人!”,蔡某回答说。
夏海峰一看形势不对,懵了!他试图和蔡某夫妇好好沟通,但他们压根不承认有这回事。
夏海峰恼了,他决定打官司,夺回原本属于自己的800万奖金。
在法庭上,夏海峰拿出了和蔡某的聊天记录:“法官,你看,这是我们的对话,我明明有委托他买彩票的。”
而蔡某夫妇的律师却说:“这些记录不能证明你支付了彩票的钱,也不能证明我们接受了你的委托。”
法官仔细审查了证据,夏海峰确实没有保存彩票的照片,也没有转账记录。
法官说:“夏海峰,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彩票是你的。根据法律,我们不能支持你的诉求。”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读呢?
二.【案件分析】
1.夏海峰委托蔡某夫妇购买彩票,微信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要成为有效证据,必须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聊天记录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聊天记录的保存状态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效力 。
具体到本案,由于夏海峰并没有将聊天记录中,微信转账和彩票图片保存好,所以丧失了最关键的证据。
2.蔡某夫妇否认曾接受委托,如果夏海峰微信委托购买彩票,但没有支付,又是什么情况?
如果夏海峰通过微信委托蔡某购买彩票,但未能提供支付彩票款项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夏海峰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蔡某夫妇可以主张夏海峰未能履行委托方的义务,即支付购买彩票的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夏海峰的粗心,不小心将关键证据的图片误删,所以不能提供其他补充证据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彩票款项,那么他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
3.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关注彩票及奖金的归属权问题。
如果夏海峰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彩票是其委托蔡某购买的,并且他支付了相应的款项,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彩票奖金归夏海峰所有。
但如果夏海峰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认为蔡某一方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从而判决夏海峰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夏海峰对审判结果非常失望,但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接下来,他不仅要承担7万元的诉讼费,还要面对公众的质疑。
三.【观点】
综上所述,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彩票和奖金的归属权。
而在彩票购买和兑奖过程中,委托关系和支付行为的证据至关重要。
如果夏海峰是彩票的主人,那么蔡某夫妇就是不当得利。根据法律,他们应该返还奖金。
但是,由于夏海峰当时没有保留彩票图片,以及转账记录,所以没有证据证明,他给蔡某转账买过彩票。
法院认为,夏海峰没有履行委托方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夏海峰败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