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北京瀛海华昌建材粘合剂厂对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破产清算申请

雨柏说生活趣事 2024-10-06 01:50:30

申请人:北京瀛海华昌建材粘合剂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西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5L22191226B。

经营者:蔡新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菲菲,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

法定代表人:谭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勇,男,汉族,系公司法务。

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北京瀛海华昌建材粘合剂厂(以下简称华昌建材厂)以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黄浦建设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黄浦建设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4日,登记机关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0万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对外承包工程,建筑物清洁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华昌建材厂与黄浦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7民初363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黄浦建设公司支付华昌建材厂工程款361158元等。嗣后,华昌建材厂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16)京0117执1071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黄浦建设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万州区,登记机关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 产案件的批复》,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在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案中,华昌建材厂对黄浦建设公司享有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是黄浦建设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黄浦建设公司未能清偿华昌建材厂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该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瀛海华昌建材粘合剂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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