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现役军人徐某,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期间,邂逅了非军人王某,二人成为熟稔同事后,私下经常来往。具备外貌出众、辩才无碍的王某很快赢得了徐某的倾心。
2019年4月1日,他们走进婚姻殿堂,正式步入夫妻行列。此举也让王某成为名副其实的“军属”。
然而,王某却并未珍视这份“军属”光荣头衔。由于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徐某作为一名现役军人,时间上无法和丈夫共处太多,才不到5个月的婚姻生活里,王某便感到寂寞,开始和另一位名叫胡某的女子展开了暧昧关系。
初始时,王某和胡某的关系尚属秘密,忐忑不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渐渐展露恋情,毫不掩饰地开始同居。
据二人事后交代,从2019年5月起,他们公开地开始同居生活。
期间,胡某明知王某已婚,且徐某便是一位现役军人,但仍与其同居,过起了夫妻般的生活,并诞下一子。
不久,徐某与王某的婚姻因这桩丑闻而破灭,最终走向离婚。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对王某和胡某的行为展开刑事调查,两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调查结束后,公诉机关对王某和胡某提出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指控。
指控主要内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受到特殊保护,军人聚少离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对军事婚姻家庭的破坏,法律予以严惩。
胡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还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子女,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受法律制裁。
在徐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胡某同居并生下子女,构成重婚罪,应受法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王某与胡某的行为涉嫌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二、胡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却与其同居并生下一子,构成破坏军婚罪。
综上所述,王某和胡某分别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指控成立。
2022年3月3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胡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判决生效后,两人均未上诉,表示认罪服刑。
【律师观点】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小三"的问题,对于当事人并不会导致刑事惩罚。然而,仅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涉及到侵害军人婚姻的情形,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
例如,胡某明知王某是军人徐某的丈夫,却与王某同居并生下一个孩子,这一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国的《刑法》,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情况。在这里,所谓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并具有军籍的人。
现役军人并不包括已复员的军人以及在军队服役但没有军籍的人,如工勤人员等。
现役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捍卫国土的重大使命。他们忠于国家、远离家庭,夫妻相聚时间少,分离时间多。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了军人及其家庭的感情。因此,中国的《刑法》对军婚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并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这不仅有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能够专心工作,也是保家卫国的需要。
在这一案例中,女子胡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却与其同居并生下一个孩子,导致徐某和王某的婚姻最终破裂。胡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网友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确定对于破坏军婚罪中的"明知"的判断标准。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并不知道是军婚,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里的"明知",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明确地知道。
也就是说,被告人明确地知道,自己介入或破坏的是一桩军婚。比如在这个案例中,胡某此前就知道徐某是现役军人,而王某则是他的丈夫。
或者在与王某同居期间,王某明确地告知了她等等。
第二,来自日常生活的感知和判断。
比如,胡某在与王某同居期间,直接听到了他们之间的电话、短信等联系方式,从中了解到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或者她看到了徐某穿军装的照片,两人的合影,从中推测出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等。
基于上述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胡某是确实知道的,她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自从中国的《刑法》修订废除了通奸罪以来,婚内出轨和"小三"介入他人家庭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普通人来说,对于"小三"和出轨的另一方,法律上往往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而法律上,除了《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外,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对于"小三"和出轨者来说,则别无他法。
与之相反,许多婚姻中的被害方因为调查配偶是否出轨或抓住了"小三",而采取了非法手段,结果很可能误入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然而,唯一的例外便是侵害军人婚姻,插足军人配偶的行为,其后果非常严重,很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胡某就正是此案的一个例子。
根据中国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因此,一般来说,侵害他人家庭的"小三"往往只能承受道德上的谴责,然而一旦触犯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并面临着牢狱之灾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号案件中的被告人王某因与现役军人妻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生育子女,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自1994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事实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已不再被承认。但在刑法上,事实婚姻仍被视为具有婚姻效力,可构成重婚罪。这表示,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法院根据《刑法》第258条,对于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符合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应谨慎行事,不得触犯法律。
最终,王某和胡某可能未能意识到其行为将造成这样的后果,而他们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自己,也会对子孙后代造成负面影响。
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受到严惩的后果,他们应自己承担。在和平年代,军人所付出的努力值得社会尊重,而法律对于破坏军人家庭婚姻的行为决不会放任。
年轻的小娟对男子米某赞赏有加,觉得他成熟稳重、体贴入微。
不久之后,男子米某有意营造氛围,让小娟度过了一个浪漫的周末。顺理成章的,他们突破了道德底线,发生了亲密关系。
然而,秘密终究是难以保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不正当关系在同事之间传播开来。
很快,小娟和米某的男同事之间的事情也被米某的妻子得知了。
起初,面对妻子的质问,男子米某一直否认不承认。
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米某的妻子在他的手机里发现了确凿的证据。
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前途,经过双方父母和亲人的调解劝解,米某删除了小娟的联系方式,并向妻子做出了保证,承诺与小娟断绝来往,重归于家庭。
从那以后的一段时间里,米某和小娟的不正常关系确实中断了。
然后,小娟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附近的男子朱某。
朱某是一名现役军人,正在某部队服役。他趁着休假回家探亲的机会,与小娟相识。
朱某与小娟结识后,很快被小娟迷人的外貌和活泼开朗的性格所吸引。小娟工作稳定,善于言辞,待人有礼貌。在与朱某的父母见面后,朱某的父母也对小娟印象深刻。于是,两人迅速领取结婚证,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由于朱某是现役军人,军婚注定要经历分别的漫长时光。不久后,孤独的小娟与同事米某重燃旧情。尽管米某明知小娟已与朱某结婚,仍与她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两人甚至在手机微信中留下了亲昵的对话记录。他们也在城市快捷酒店共度时光,留下了开房记录。不久,小娟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并不在意,谎称出差与男同事米某一起去游玩武汉、长沙等地。
十个月后,小娟生下了一个男孩。朱某和他的父母对孩子的出生感到非常高兴,但对小娟之前的行为一无所知。朱某非常渴望见到孩子,于是在极力要求下,小娟带着孩子去探望他所在的部队。
在探望期间,细心的朱某很快察觉到了异常。他发现小娟经常深夜与某人联系,因此产生了怀疑。趁小娟不备的时机,朱某对她的手机微信数据进行了恢复,揭露了小娟与米某之间所有不正当的交往。
得知真相后,朱某感到非常愤怒,一度失去理智。然而,冷静下来后,朱某决定将其交由法律解决,并报警。鉴于这起案件涉及军婚,公安机关十分重视,根据朱某的怀疑与请求,首先安排朱某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结果很快出炉,鉴定结论显示朱某与小娟的孩子并非亲生关系。朱某拿到鉴定结果后几乎崩溃,毅然决定与小娟办理离婚手续。
随后,公安机关安排了米某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实米某确实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因此,公安机关以破坏军婚罪指控米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米某明知小娟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与其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共同居住并生育子女,涉嫌破坏军婚罪。因此,将米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米某非常重视此案,因为涉及自己的利益。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其破坏军婚罪成立,不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监禁,还可能被开除公职。因此,米某仔细研究了刑法对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
在庭审上,米某为自己进行了辩护。首先,他表示他与小娟的婚外关系只是偶尔发生,次数很少,情节并不严重,无法构成犯罪。
其次,他提到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而他自己已经有配偶,不存在与小娟结婚的情况。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他与小娟只是偶尔在一起,不符合“同居”的定义,因此不能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法院审理后断定,军队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稳固支柱。国家专门立法以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特别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和婚姻家庭,不容侵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案例中,被告人米某明知小娟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却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同居并生子,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对被告人米某作出判决: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说法】
根据律师的说法,破坏军婚罪是根据军人的特殊身份而设立的罪名,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为破坏军婚罪。本案男子米某,担任一位公务员,已经结婚组成家庭,然而却陷入道德败坏的行径。明知道小娟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却与她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且共同生育了孩子。
米某对现役军人朱某进行了诽谤,法律必将向他追究刑事责任!
米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破坏军婚罪的刑罚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米某有期徒刑2年,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使用胁迫手段强奸现役军人妻子的,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军婚不是儿戏”,不是你想结就结,想离就可以离的。
从刑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刑法》特别为军婚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在民法上,对于军人的婚姻,从结婚到离婚,都有着与普通婚姻不同的特殊规定。
首先,军人的婚姻需要经过所在部队的批准。
军人的配偶在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才能与军人结婚。
对于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
其次,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要向组织书面提出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谓“重大过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这里的“重大过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丑行屡教不改;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如果小娟提出离婚申请,必须得到朱某的同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小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朱某离婚。
法院审理时,是否准许离婚,需要获得朱某的意见。
对于本案,有网友愤怒地提出,小娟不遵守妇道,周旋于两个男人之间,她才是“罪魁祸首”。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娟的“罪与罚”是什么呢?
法律为了保护军婚,维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在处理破坏军婚犯罪案件时,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方面,一般是不予定罪处罚的。
然而,对于隐瞒实情、欺骗现役军人结婚的配偶来说,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被定罪处罚。
如果小娟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她可能就会受到重婚罪的刑事追究。
不过,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来看,她的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无法给予刑事定罪处罚。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小娟的行为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她选择成为一名现役军人的妻子,却在道德底线上出现了严重失误,与他人保持不正常两性关系,并且生下了他人的孩子。
依据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于小娟这类公职人员,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情形之一。该法律明确指出,对于此类行为,将被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者将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军人的婚姻家庭是法律所保护的特殊领域,并且受到了刑法的特殊保护。在军人婚姻的墙角,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触碰,这一点是绝对不能被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