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模架坍塌事故导致7人死亡,总监等9人被拘留,以史为鉴!

瀚梓评职场 2024-06-14 00:43:54

2023年11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某建设单位的一在建项目的2号机头房,在屋顶梁板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架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山西省临汾市已于近日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因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模架支撑体系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此为坍塌事故的模架支撑体系

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的机头房占地面积仅为63㎡(9mX7m),但建筑高度却高达36.14米,在9.94米、19.74米标高处设计了连续拉梁无楼板,在29.74米、36.14米处有钢筋混凝土楼板。事故发生的部位就是在浇筑29.74米处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时,因模板支撑体系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双不足导致模架坍塌。凡是在工程项目上摸爬滚打的专业人士都明白,这是一个典型的超高细比结构。

这种高细比过大的结构最大的弱点就是稳定性不足,在日常脚手架搭设时最容易遇到的情况,不但国家对超高细比结构有着严格规定,凡是有一定经验的工程人遇到这种结构都会重点对待,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慎之又慎。一般模架的高细比不宜超过3:1,超过3:1的必须采取保证架体的稳定性措施。这个项目我们根据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高细比为:3.30: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模板支撑架的高度超过5米,施工单位就需要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8米施工单位就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本项目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不但没有组织专家论证,就是连专项施工方案都没有,依据有关规定,危大工程实施分包的可以由分包单位编制危大方案,但要经施工总包单位审核。

然而,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施工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擅自组织施工。施工总包单位既没有督促分包编制,自身也没有编制,因为按规定“危大工程实施分包的可以由分包单位编制”根据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也可以由施工总包单位编制。况且在实际工作中,凡是超危大工程为了安全谨慎起见,一般都是由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编制,公司级审核后在组织专家论证。

在说监理单位,对于危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同时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可这个监理单位在没见到专项施工方案时既没有督促施工单位,自己也没有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就这样,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把这个本该有的方案、细则等这些施工准备工作全给省略了,这是导致发生事故的前因。

我们现在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模架支撑体系立杆的纵横杆间距,均过大达到了1.07米~1.40米和水平杆的间距也过大达到了1.70米是导致架体承载力不足的重要因素;没有设置水平剪刀撑是导致稳定性不足的重要因素;高细比超过3:1未按要求与建筑物形成有效连接(应当与已经浇筑完成的框架柱形成有效连接)也是导致架体稳定性不足的因素之一。

要说没有方案归结于理论知识不足,那么现场的错误施工做法就是工程实战经验的缺失。现场的实际施工者所谓的经验恐怕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能否保证安全。然而,纵观分析整个项目的特点,基本是操作人员干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总包单位又不闻不问,基本是以包代管,监理单位也不知道是不懂还是不管,或者施工单位不服管,但是根据调查报告显示,监理单位没有下发通知单、没有下发工程暂停令,从这上可以认为监理单位也不是太精通。就是这样稀里糊涂的一班人凑在一起干工程不出事故才怪!

我们再看因本次事故追究责任情况。追究法律责任的共9人,目前均已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包括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劳务分包单位的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看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的人员数量不足(合同约定13人实际仅为9人)、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模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搭设完成后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对施工人员组织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也未组织安全隐患排查。

在看监理单位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未对施工单位无方案擅自施工予以制止;未按要求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组织危大工程安全验收和旁站;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长期不在岗履职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单位的擅自施工没有加以制止;对施工单位未消除隐患继续施工没有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也没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相关人员也因此被刑事拘留。希望能够给予建筑工程领域的施工、监理人员的一个警示作用。任一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危大工程编制方案是第一步工作,落实方案是第二步。而这个项目没有进行第一步工作直接进入了第二步,可是第二步工作中又不能按规范施工,最终导致7人死亡事故的发生。

技术分析,由于高支模工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国家规定了,必须针对每一个项目,要单独编制对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其原因就是只有雷同没有相同,即使是技术结构完全相同,但是由于每个施工单位的资源投入、人员选用也会不同。所以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完全有必要的。它是高支模工程安全施工的前提和保障。

再说实际操作,我们如果剖开法律法规,只谈技术理论,如果这个项目实施的第二步能够按着规范搭设水平剪刀撑、设置连墙件、水平杆和立杆间距不要过大(事先经过计算后留有余地),估计也可能会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其实,无方案施工是需要有着较强的工程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为背景的。

就本项目而言,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本身好像是没有这个经验,但却相信了分包单位操作人员的所谓的经验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危大工程实施前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监理、总包、分包、操作人员一般都是临时组成的,相互之间并不知道对方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只有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里面计算出的数据,才能真实反映出施工的合理性,你的心理才有底。

0 阅读:0

瀚梓评职场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