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1.55亿收入被参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中专注 2024-08-27 20:28:51

纳税人识别号 9***H

纳税人名称 ***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三 罚 〔2024〕 21 号

案件名称 ***物资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一:

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在部分成本、费用资料不全的情形下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之规定,因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部分成本、费用资料不全,无法准确核算成本,按照你(单位)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作为参考,参考对象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负0.14%;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负0.49%;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负0.48%。

对你(单位)2020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别按照参考对象2020年-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计算(2020年0.14%、2021年0.49%、2022年0.48%)。

1、2020年应税收入额146332737.56 +8897452.21 =155230189.77元,2020年应纳所得税额155230189.77×0.14%=217322.27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17322.27÷25%=869289.08元。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二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结果 (1)企业所得税追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8474.73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37.37元;追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022639.47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11319.74元。(2)印花税追缴2020年印花税71702.5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851.25元;追缴2021年印花税118207.8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103.90 元;追缴2022年印花税61169.05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584.53元;追缴2023年印花税25463.46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731.74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8-2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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