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不适用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

中中专注 2024-08-27 17:19:21

关于送达傅某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傅某某(身份证号码:352221********004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曾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下列纳税人的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文书领取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591-83685693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开税二 通 〔2024〕 131 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开税二 通 〔2024〕 131 号

傅某某(身份证号码:352221********0048)

事由:您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福州市马尾区华福光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非创业投资基金,不适用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2020-2021年您从该企业获得的所得申报时适用个人所得税品目有误。

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在15日内开展自查,2020-2021年您从该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据实更正为经营所得品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并相应补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逾期未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8月16日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税捷。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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