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原告人将原诉传票送交法院存档
原告人应该在原诉传票内扼要陈述他寻求法庭裁决的问题,或他要求的济助或补偿(如适用的话)。原诉传票亦应载有足以指出原告人所要求的济助或补偿之诉讼因由的详情。
程序上,原诉传票的存档与送达类似传讯令状的存档与送达方法。
ii. 被告人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
被告人收到原诉传票后须确认收到该文件,犹如该文件是令状一样。
即使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内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又或在送达认收书内表示对法律程序并无争议,原告人仍然要出庭进行讼案的聆讯,法庭才会将认为是原告人应得的济助或补偿判给他。
iii. 原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如被告人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其后原告人须在 14 天内将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而该宣誓文件须提出证据支持原诉传票的申请。关于怎样拟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该网页亦备有宗教式誓章 / 非宗教式誓词的样本以供参考。
iv. 被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凡已作认收送达的被告人意欲提出证据,他必须在原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达他后 28天内,将他本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关于怎样拟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请参阅上文第 (iii) 点。
v. 原告人为回应被告人的反对而作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
被告人如有反对,并将提出反对的宣誓文件送达予原告人,原告人就可以于 14 天内进一步将自己的宣誓文件存档,以回应被告人的反对。至此,如非经法庭特别许可,诉讼各方不得再呈交证据存档。
被告人可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提出反申索而毋须另行提出诉讼。
vi. 聆讯
在聆讯时,原告人会先作出陈词(即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论据),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反对理由,最后原告可再作回应。法庭可能于聆讯终结后作出决定,亦可能押后宣告判决。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