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正部级高官、原贵州省的“封疆大吏”——孙志刚,在天津被公开宣判死缓!
公开报道显示,孙在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的职务及地位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涉案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巨大”,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贿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那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同时还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那就可以判处死刑。
所以单从法条上看,法律并没有对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格外开恩”。毕竟受贿20万元以上,就可以踩缝纫机3年以上了。在当前的货币购买力下,这个处罚力度应该说还是比较大的。
从文章开头的孙案来看,他都被查实受贿8个多亿了,自然是数额特别巨大了。他收钱肯定要给别人办事,然后又收了这么多钱,肯定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所以,从理论上说,应当判他死刑。
这一点在法院发布的公开报道中,也是确认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那为何最终孙还能保住性命呢?关键就是上述说该判他死刑的后面,还有句话:鉴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受贿犯罪即使要判死刑,但如果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是可以判处死缓的。
回过头看,孙是完全符合这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所以最终法院判其死缓也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也没有几个官员因为受贿犯罪被判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受贿金额在10亿元下的,几乎都是死缓。所以,也有人说法律对贪官还是太过温柔了。
信息来源参考:最高法官网10月30日发布的重大案件《孙志刚受贿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