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伴随着养老保险改革而来的一个措施,目的是解决养老保险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如何如何处理,以及与养老待遇衔接问题。
视同缴费年限不仅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有,企业退休人员也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可能比现在的差别会更大。
大家都知道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前,养老金(退休工资)是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叠加退休人员一年比一年多,企业已经无力承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于是由单位负责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迫在眉睫,在这个大背景下养老保险改革从企业开始,然后机关事业单位也实行养老保险,到2014年10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实现全面并轨。

养老保险改革后,所有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既有立足公平的地方,如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基数,都统一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社平工资,计算公式也统一,从根本上减少了养老金差距较大的问题,当然也有兼顾效益之处,如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但总体来说,若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实行社会养老,退休人员的待遇差别会更大。
一是改革启动前后退休人员没法计算养老金或者养老金非常非常少,如企业在1997年8月全面建立养老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按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余额等计算养老金,当年9月、10、11、12月份和1998年及以后几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少的只有一个月,多的也只有几十个月,个人账户余额多则几百元上千元,缴费基数低的可能只有几十元。
若不考虑1997年8月前的工作年限的话,改革后退休人员与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区别不是差别问题,而是有或者几乎没有的问题,比如1997年7月企业退休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个人档案工资*个人工龄对应的百分比)假如档案工资5000元,工龄35年(计发比例90%),

则养老金有4500元,而1997年9月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因为只有一个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可能100元都不到。
机关事业单位也是一样,2014年10月开始改革后,假如2014年11月退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话,也只有一个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同样非常少,与改革前的2014年9月退休的人员赶时间相隔两个月,养老金没法比。就是到2025年退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话,缴费年限只有11年,即使退休了也无法领取养老金。
所以,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对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客观对待而已,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的工龄没有一个说法,岂不是白干了三四十年?这样养老保险改革也无法推进下去呢。
再说也不能让改革期间退休的人员因养老保险改革而吃亏,同时视同缴费年限一视同仁,只要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不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有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强制每个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这样养老权益也有了保障。
二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距更大。
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那么2014年11月份至2029年10月退休的人员,都不够15年,都无法领取养老金,这显然规则不可能这么设计,养老保险改革也无法推进下去。
而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经过2016、2018、2021年几次调整之后,基数已经较高,工龄在35年以上养老金相当在职工资的90%,那么养老金平均数就非常高了,会远远高于现在按社平工资计算出来的养老金,结果是养老金的差别会更大。
总之,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出台,表面看好像不太公平,让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没有缴费视同了缴费年限,占了便宜,实际上这是一种改革成本,受益的也不是个别人,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基本上不存在谁占便宜谁吃亏。改革后参加工作尽管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社保法的法律作保障,有实际缴费年限,缴费系数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