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性能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安全气囊作为保护乘员的重要装置,其性能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本文将探讨一起因安全气囊未能在事故中正常启动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事件经过
马某没有汽车驾驶证,在酒后驾驶朋友的汽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马某的家属发现,尽管车辆在正面碰撞中严重受损,但安全气囊并未启动。所以马某的家属认为,安全气囊的失效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的朋友、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汽车制造商辩称,车辆质量合格,安全气囊未展开是因为未达到气囊展开的标准。销售商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事实和责任进行了详细审理。法院首先确认了马某无证及酒驾的事实,并认定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在事故中未能发挥保护作用。法院进一步指出,制造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涉案车辆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安全气囊未被激活打开,可以认定该安全气囊质量存在隐性的不合理缺陷。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马某因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所以承担70%的责任;马某的朋友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尽到管理义务,所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制造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销售商因未在销售过程中严格审查车辆,也未向消费者进行明确宣传和告知的义务,被判决与制造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关于本案中安全气囊未能在事故中正常启动所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我们从专业角度出发,提出以下观点:
一、气囊未打开属于产品缺陷
从法院审理结果来看,涉案车辆在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时,安全气囊并未被激活打开,这显然与安全气囊作为保护乘员安全的重要装置的基本功能相悖。尽管汽车制造商辩称安全气囊未展开是因为未达到气囊展开的标准,但法院认为制造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不存在缺陷,因此认定该安全气囊质量存在隐性的不合理缺陷。这一判断是合理的,因为安全气囊的设计初衷就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时迅速展开,以保护乘员免受伤害。如果安全气囊在符合其设计触发条件的情况下未能正常工作,那么无疑构成了产品缺陷。
二、销售者和生产者外部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销售商因未在销售过程中严格审查车辆,也未向消费者进行明确宣传和告知,被判决与制造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责任中销售者和生产者外部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当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发生时,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这种连带责任制度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销售者和生产者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实务当中,起诉时可以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列为共同被告
鉴于销售者和生产者在产品缺陷责任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起诉时完全可以将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还可以确保在获得赔偿时能够有更多的选择和执行途径。在本案中,马某的家属就是选择了将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同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内部追偿机制
虽然对外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它们之间则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对外都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各责任人之间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在本案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并判决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它们之间就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来划分内部责任。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产品缺陷确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这种追偿机制体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追偿性”的特点,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明确了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责任界限。
关注律驰驾道,一路驰车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