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被误判的连带责任

揽星辰入梦 2024-12-26 11:31:27

在商业活动的浩渺海洋中,每一笔交易、每一份合同都如同航船上的罗盘,指引着方向。然而,当罗盘被恶意扭曲,航线就会偏离,进而驶入充满冤屈与不公的风暴海域。曲某岐的遭遇,便是这样一场因误判而引发的风暴,让无辜者在漩涡中挣扎。

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栋3万平米的商铺出售,这在当时是一个富有前景的项目。2013年9月15日,买受人刘某红与旭腾公司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整个合同条款明确而严谨。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曲某祝签字后,曲某岐和李某新按照正常程序补签名字,这一切都是基于纯粹的买卖关系的确认。

然而,命运的轨迹却在不经意间被扭曲。刘某红后来声称这份合同实际上是借款抵押合同,此说法犹如一颗突如其来的炸弹,彻底打破了原本平静的局面。深入探究背后的故事,才发现这是一场充满欺诈与混乱的经济纠葛。原来,在曲某岐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曲某祝与刘某红之间存在一笔高利放贷交易。刘某红以5分利息向曲某祝出借100万元,但先行扣除了5万元的“砍头息”,实际转给曲某祝个人银行卡的金额为95万元,而曲某祝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和使用,肆意挥霍。曲某祝的舅舅通过曲某祝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每月向刘某红还款5万元,累计还款达94万元,这些银行转账流水清晰可查,本应是足以证明债务偿还情况的关键证据。

2017年中旬,曲某祝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在按比例偿还债务的过程中,刘某红竟拿着《楼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并且编造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谎言。她声称这笔钱是借给包括曲某岐在内的五被告的,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她95万元,还将利息变更为每月2分。但事实上,曲某岐对曲某祝向刘某红借款之事毫无知晓,他们在《楼房买卖合同》落款处公司盖章,曲某祝签字,曲某岐和李某新是补签字,只表明同意将此楼房卖予买受人刘某红,与借款没有关系。仅仅是基于正常的买卖关系,既不是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也不是抵押人。

刘某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出借款项人民币 100 万元及利息,且五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证据表明其诉讼主体有误,这笔钱不是借给包括曲某岐在内的五人的,而是刘某红与曲某祝两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与曲某岐跟其他三人无关。其起诉主体应为曲某祝一人。

从曲某岐的个人情况来看,曲某岐早在2014年7月就已经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曲某祝,公司变更为曲某祝一人公司。这一转让行为意味着从那时起,曲某岐与公司后续的事务,尤其是与这笔借款相关的事务,应当脱离关系。更具说服力的是,2014年10月21日,曲某祝出具了一份《宏博商都收款凭证》,明确标明了刘某红买房的位置、单价和房屋总价,这足以证明《楼房买卖合同》一直在正常履行,进一步说明他们之间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而非刘某红所辩称的借款抵押关系。

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深入剖析,《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性质的判定应当依据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三人在《楼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时,所表达的真实意图就是进行楼房买卖,这一点是明确且不容置疑的。曲某祝是收款人,用款人,还款人,是定案的依据,也不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曲某祝舅舅的还款记录,这一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在法庭上却未被采信。按照正常的司法逻辑,当存在这样明确的还款记录时,应当充分考虑债务的实际偿还情况。有法律专家指出,司法判定必须严谨遵循证据规则,综合考量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忽视关键证据而做出片面的裁决。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在缺乏借条、欠条、借款合同这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曲某岐、李某新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和法律原则,是难以站得住脚的。如今,法院强制执行曲某岐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子,这两套房子对曲某岐来说意义非凡,是曲某岐一生的心血。这一误判连带责任的行为,不仅给曲某岐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让曲某岐承受了难以言说的精神痛苦,而且曲某的老伴也因此患上精神分裂症,本人也因为此事得了脑梗和半身不遂。曲某岐仿佛被卷入了一场无法挣脱的噩梦,在这场噩梦中,公正被肆意践踏,无辜者的权益被无情剥夺。

曲某岐请求相关部门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案件。重新审查不仅仅是为了曲某岐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证据,包括始终未出庭的人员和重新评估曲某祝舅舅的还款流水证据,仔细研究《楼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背景和真实意图,以及考虑曲某岐股份转让的时间和后续合同履行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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