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最高检官网)
12月5日,最高检召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介绍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关情况时谈到,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彰显法律的惩治、预防、教育、引导功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牢牢把握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坚持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严”和“宽”两手抓,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有效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始终保持“严”的震慑。“严”的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一杀多人”、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生活安宁的网络犯罪,以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犯罪,坚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2024年前三季度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4.4万人,起诉涉黑恶犯罪7682人,最高检对云南镇雄县李某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恶性案件和5起重大涉黑案件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妥善办理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等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是注重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遵循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制裁特点,依法规范“宽”的一面,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最大限度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党中央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的具体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全面准确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自制度实施六年来超过8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96.6%,高出不认罪案件18.9个百分点,有效促进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是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宽严相济的核心要义是区别对待,宽中也有严,严中也有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坚持轻微犯罪不是一律从宽,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大的,也依法从严;严重犯罪原则上应当“严”的同时,对有从宽情节的或者从犯、胁从犯,也依法从宽。
比如对涉罪未成年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但对极个别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的未成年犯以及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犯,依法该核准追诉的要核准,该起诉的就要起诉。
又如,在醉驾治理问题中,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立案情节进一步细化,通过“酒精含量+情节”的方式划分入罪标准,对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该起诉起诉,充分体现对危险驾驶犯罪这类轻微犯罪从严惩治的一面。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25万人,同比下降41.3%。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1.2万人,同比下降14.9%。人民法院判决中,判处实刑比例60.2%,同比上升8.4个百分点。
这样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的法律
对于以前初犯偶犯无事故的,数值在150以下的醉驾要消除轻微前科记录,这样才能体现出国家的包容大度,法律的宽宥进步
认罪认罚,实事求是最重要
对于以前初犯偶犯无事故的,数值在150以下的醉驾要消除轻微前科记录,给予改过自新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使其早日融入社会,这样才能体现出国家的包容大度,法律的宽宥进步
加快构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早日实施,早日实施早日实施
认错认罪绝对不能抵消知法犯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