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研究生午休期间在实验室玩儿游戏,结果被全院通报批评,导师罚款两千——
这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已经不合法了。
网传一份聊天记录显示,广东某大学两名研一的学生,午休期间在实验室里,一个用手机玩游戏,一个用电脑看视频——很正常吧?很多打工人午休应该也都这么做的吧?
结果被在学院群里,点名批评,工作电脑被收回,导师罚款两千,毕业学术成果数量还要翻倍。
翻译一下,别人毕业要发表3篇期刊文章,这两个人就要发6篇,顶得上别人两个学术生涯的成果。
这么严重的处理,我就想问一个问题:有依据吗?
首先,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且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职权内。
所有的用人单位,无论是私企还是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均无权对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罚款。
学院以教育不当为由对导师罚款2000,已经涉嫌违反劳动合同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建议老师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追回。
至于硬说学生“自愿达到学院毕业成果数量要求的两倍”,我只能说,即便是真的也不具有效力。
毕业标准,不仅关系学生个人的前途利益,也关系到教育公平,所以教育部的《学生管理规定》很明确: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只要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就应当准许毕业。
法律上的“应当”是个严肃术语,意味着学校没有自由裁量权,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照做。
因此,学生到时候只要达到要求,提出毕业申请,学校根本无权拒绝。
否则学生可以以“滥用办学自主权”为由,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抗议申诉。
至于在300多人的群里公开批评、没收工作电脑3个月,相对比较轻微,但依然值得商榷。
前述《学生管理规定》的确赋予了学校批评教育的权力,但前提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那么我就要问了:午休期间在实验室玩手机、看视频这种事,是否有校规校纪明令禁止?
大家都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且“法不溯及既往”。你要以此为由处罚,必须事前有规定且进行了合理公示,否则就有“不教而诛”的嫌疑。
再者,还要“过罚相当”,犯了多大错就背多大锅。
午休期间玩手机看电脑,我个人认为完全是合理且必要的个人休息。
如果硬说用工作电脑消遣娱乐算错,那么全学院通报批评加毕业难度翻倍,也属于典型的“小错重罚”,和拍黄瓜被罚5000的有什么区别呢?
俗话讲,一流学校抓学术,二流学校抓技术,三流学校才抓纪律。
不是说纪律不重要,而是不值得这么上纲上线大动干戈,否则会让人怀疑:你们就没有其他更重要的事儿可做吗?
再者,国家赋予学校自主办学权,是用来提高教育质量的,而不是用来拿捏学生的。
从杨宝德事件到陶崇园事件,部分导师滥用权力酿成的恶果,还不足以敲响警钟吗?
这就是妥妥的拿着鸡毛当令箭。高校这样的行为真的很小家子气,劳逸结合难道不懂吗?难道他们学校是监狱管教制度?难道一个放风的时间还只能在指定地点,做指定的事?真的不像一个有素质的高校呀。有关领导就这件事情,给学校带来的不良影响,自己先降薪两千,有这样的觉悟学校的知名度才能提高。这学校的领导们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