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输液后身亡,医院承认修改病历!官方通报详情:接诊医师被立案调查丨医眼看法

脉通泌尿说 2024-10-11 16:51:15

骂声一片下,没想到官方通报有反转……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病历修改可能涉嫌篡改。作为医生,当遇到事情不要慌慌张张轻易改动病历,要好好想想前因后果、权衡利弊。

大家可以好好看看栏目中各种经典案例,比如从病历中被挑出的各种过错,明确各种规范要求,想想日常怎么“完善”病历才能合规合法不惹祸。

案件回顾

近日,网上一则新闻受到关注,报道称8月20日下午,浙江苍南县一男童发热在当地卫生院输液,回家后因感到身体不适紧急送医,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根据卫生院门(急)诊病历记录,患儿为6岁男性,因受凉后发热2天于15:30就诊,体温最高达39℃,无咽痛、咳嗽、胸闷、胸痛等症状,入院时体温37.5℃,心率80次/分,咽部充血,扁桃体不大,未进行辅助检查。

诊断发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肠道菌群失调,给予葡萄糖注射液、维生素C和B6注射液、头孢曲松静脉输注治疗。输液结束后患儿返家,于当天晚上患儿被发现神志不清、面色苍灰、呼之不应被急诊送入县第三人民医院,入院时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最终临床死亡。

患儿父亲指出,“孩子在输液过程中虽然有意识,但已经感到严重不适,全身瘫软。”输液时孩子的爷爷奶奶将该情况报告给了卫生院的医护人员,但医护人员表示“没事的”,并未有所重视。孩子在注射前,并未进行“皮试”,也没有其他告知行为。

患儿父亲还指出,在向院方了解情况时,发现卫生院在病历上存在明显的“篡改嫌疑”。根据照片,卫生院第一次提供的病历上显示,就诊时间为8月20日15点30分,并注明检查结果为“两肺呼吸音清”;但该院第二次提供的病历上,则显示就诊时间为8月20日22点28分。并且,第二次病历上的检查结果也变为“两肺呼吸音粗”,增加“伴恶心呕吐,呕吐1次为胃内容物”等内容。

针对此事,9月27日,浙江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针对近期网上关于“男童输液后身亡医院承认修改病历”的信息,卫健局高度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患儿苏某某,男,5岁,2024年8月20日15时30分,由家属带至苍南县钱库镇中心卫生院就诊,当日16时55分完成诊疗后,未诉不适,由家属带离卫生院。当晚21时20分,家属将突发不适的患儿送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患儿家属对钱库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资料、患儿死因提出异议。我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查:2024年8月20日晚,钱库镇中心卫生院接诊医师对患儿苏某某门诊病历中“现病史”“体格检查”两处内容进行补正,对“主诉”“诊断”“药品、用量、用法”等内容均未作改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行为属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我局已对该接诊医师立案调查。

经患儿家属申请,2024年8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9月20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符合感染引起弥漫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不支持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作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我局对患儿的死亡深表惋惜和同情,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置,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篡改?还是修改?这是个问题

病历书写完可不可以修改?可以。很多管床的小伙伴都有一些相同的感受,在半夜迷迷糊糊中完成病历,改天一看错字连篇,“谬语连珠”。还有更心大的,在办理出院的时候审阅病程记录,发现各种低级错误(电子病历方便拷贝带来的副作用),没有办法就只能再修改。而住院病历到了病案室,仍旧会被病案老师挑错,然后医生们再到病案室修改。

对于电子病历,每个医院都有不同的管理,为不同的病历记录设定了完成和修改的时限,还有修改的权限,过了时限超过了权限就无法再进行修改了。即使是可以修改的情况,也要按照规定修改,签名并记录时间。

一般来说,病历需要在规定完成时间内完成,完成后通常就不能修改了。特别是门诊病历已经打印交付给患者,出院病历已经被复印封存,原始病历无论如何都不能再修改了。

下面这个表格,大家可以一起复习一下。

表.各项病历的完成时间

修改病历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篡改”就是违规的了,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临床工作中,病历书写“瑕疵”是很常见的,出现错字、漏字、年龄性别书写错误等问题进行病历修改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复制粘贴的情况下,可能连病情都是错误的。上级医师进行病历质控审核时发现书写问题,有责任对“瑕疵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病历时,按照规定采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的前提下修改错误内容,不改变记录原意。没有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而“篡改”则是通过增加、删除等手段对病历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主要目的是掩盖诊疗过程中的错误或失误。其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主观故意,为逃避医疗责任。采用不合理的修改手段,对病历内容进行删改,以掩盖医疗过错目的,以逃避医疗责任,就会被认定为篡改病历。

2.对病历实质性关键内容进行改动,如改动患者用药剂量,增加知情同意告知等内容,逃避医疗过错责任。

3.修改方式不合理。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掩盖病历原始记录。

回到本事件中,卫健局在调查后做出的认定是医生对病历进行了“补正”,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并没有认定医生篡改病历。

主观推测一下事件,医生在忙碌的过程中使用模板录入了门诊病历,之所以如此推断就是因为要是能把病历写得这么全,多少都得依靠模板。然后,当得到患儿抢救的消息,医生内心恐慌,病历打开完善一下。对于两处修改,现病史增加呕吐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从用药上可以推断当时孩子的情况。而查体中修改了呼吸音粗的原因就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感觉诊断呼吸道感染缺乏依据,毕竟没有呼吸道症状,咽部扁桃体也不大,另一种就是确实是呼吸音有异常,只是当时医生没有修改模板。

无论当时医生修改病历主观意图是什么,从法律责任上来看,这种修改病历的程度和性质通常在鉴定中会被认定为过错,但是这种过错不会影响诊疗过程,与损害后果之间不成立因果关系,因此也不会增加赔偿额度。

卫生院到底有多大过错?

对于患儿家属来说,可能认为就是医院诊治有问题导致患儿死亡,主要是认为头孢输注没有皮试,导致患儿过敏而死。这个观点在经过尸检判断死因后被推翻,患儿是死于重症心肌炎。

重症心肌炎这种疾病发病率并不高,但对于儿童来说是个死亡率相当高的疾病,网络上报道死亡率高达90%。即使在早期即被识别确诊,积极实施救治,最终可能还是以死亡结局。

重症心肌炎大部分以病毒感染为主。一般情况下,患者多以发热、乏力、咳嗽、腹痛、腹胀、呕吐、头痛、晕厥、抽搐等症状来表现,而非胸闷、心悸,所以很难与心脏联系起来。通常此病起病急、进展快,一般发病24~48小时内病情就会急剧恶化,出现心源性休克、急性左心衰竭等情况,危及孩子的生命。

患儿通常起病的症状就和呼吸道感染、胃肠炎的症状极其相似,很容易被误诊。而早期发现心肌炎通常需要心电图检查和心肌酶检查进行确认。一旦出现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时,可能已难以救治。

本事件中医生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心肌炎的可能,没有进行心电图和心肌酶的检查,甚至没有对发热患儿进行常规血液检查。查体时,没有对患儿的生命体征(血压、血氧)进行测量,就盲目输注大量液体和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而输液过程中,患儿状态不佳,也被护士忽略,没有密切观察,再次进行评估,就允许患儿离院。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诊疗常规,没有完善检查,未能谨慎观察评估患儿情况,导致患儿被误诊,延误诊疗抢救,医生存在明显的过失。

但是,考虑到心肌炎诊断的困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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