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男子拿着鞭子逼儿子写作业,还说:“写不完你就去跳楼!”被妻子告上法院,

香橙国际说 2024-05-03 22:53:16

广东珠海,男子拿着鞭子逼儿子写作业,还说:“写不完你就去跳楼!”被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广州日报·

阿浩和阿诗是2008年结婚的,阿诗起诉离婚的时候,儿子小哲已经8岁了,上小学三年级。

阿诗起诉说,阿浩经常使用家庭暴力,让小哲身心受伤,不但抗拒学习,还曾经离家出走。

为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阿诗还提交了7段视频,基本都是阿浩辅导孩子做作业的场景。这些视频里,有一段是阿浩拿着一个鞭子一样的东西,站在一旁,小哲边哭边做作业,不敢说话。还有一段是阿浩怒骂小哲:“你小还可以哭,等大了哭人家说你神经病,只能去死!”“写不完你今天就去跳楼就可以了!”

除此之外,阿诗还提供了小哲手臂、腿部被打的大片淤青的照片。

而阿浩则觉得阿诗这是早有预谋,在起诉前一年就开始有意识地拍摄他管教儿子的场景,而他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阿诗故意激怒他,他则将情绪发泄到儿子身上。现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由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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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对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判断标准,不是说一方起诉离婚,就必须准许离婚,而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了。而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其实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应当准予离婚。

这几种情形的第二种,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反家庭暴力法》里,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与父母对孩子的严加管教之间是可以很容易进行区分的。

这个案件里,法院就认为,阿浩在辅导孩子作业时,手持鞭状物在旁,长时间采用恐吓、谩骂方式对一个成年人足以造成精神侵害。阿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管教孩子的范畴,更多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属于家庭暴力。

二、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之间可以

不少人都认为,《民法典》这里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仅指夫妻之间相互实施家庭暴力,但其实这里并未对家庭暴力限缩范围,而是只规定实施了家庭暴力就可以准许离婚。

同时考虑到法律将“实施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列,其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里也没有限缩规定为“虐待、遗弃另一方”,所以应当认为,只要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不论施暴对象是否为夫妻一方,都应当准许离婚。

在这个案件里,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诗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在对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既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阿浩对小哲的暴力教育,由阿诗抚养小哲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所以阿诗主张小哲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

二、阿诗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这里的家庭暴力同样没有限制为夫妻之间,但这里的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因此,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家庭暴力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

对此,法院认为,从一般人的理性和感受来说,配偶如果侵害其他家庭成员,如孩子、另一方父母等,都必然对另一方身心造成伤害和精神痛苦,因此阿诗因阿浩对儿子小哲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合考虑阿浩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定阿浩向阿诗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阿浩与阿诗离婚,婚生子小哲由阿诗抚养,阿浩向阿诗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

而且,法院还特别指出“在庭审中可以看出,其实你很爱儿子,但法官要提醒你的是,父母能够给孩子最好的礼物并不是钱财,也不是知识,而是一颗温暖坚定的心,让孩子无论在顺境还是在逆境,都能活得清明自在。如果孩子在你这里接受的都是批评、贬低、辱骂,请问他从哪里感受世界的温暖,从哪里学到温暖待人、温暖待己?”

除此之外,法院还请专业心理老师对小哲进行了长达12期的心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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