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违章,C1驾照被吊销

Mr法律 2024-02-22 16:14:43

段某今年64岁,持有可以驾驶摩托车的D证,因驾驶骑摩托车违章,被交管部门吊销了C1证,段某不服,于是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该项处罚,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23年6月12日晚上,段某在某路交叉口西50米,骑着一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被交警查获,随后交警以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段某处以罚款210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段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院,段某认为C1驾照不应被吊销,理由是:1、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仅适用于对驾驶摩托车本身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应当依法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小型车与摩托车属不同类型的车辆,驾驶条件和驾驶技能并不相同,取得程序也不相同。自己的两个驾驶证根据不同的程序和条件分别取得的,考核方法也不同,是行政机关授予段某两次不同的行政许可,一个违法行为,不应取消两次行政许可。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自己仅是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达到必须吊销全部准驾车型的程度,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3、C1证与D证本来是分开的两个驾驶证,相互独立。两个证书不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立法本意应是相应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是所有类型的驾驶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作出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是内部函,不具有解释法律的法律效力,并且该意见对法律进行了扩大解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撤销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吊销段某C1驾驶证的处罚。交警队答辩称:段某持有的C、D证是一个驾驶证,不是独立的两个驾驶证,交警队吊销其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的释明,并不是对法律作出的扩大解释,所以段某的理由不成立。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针对段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时能否吊销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关于如何理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某省于2012年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答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该答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并非属于扩大解释。本案中,段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该行为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目的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人以及避免此种风险的存在和发生,而只有剥夺了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才能达成此目的。如果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而允许其驾驶其它车型上路行驶则无法达到相关规定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段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0 阅读:37
Mr法律

Mr法律

十年法律人,民商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