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一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发标准是怎样的?当遇到用人单位“耍赖”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时,劳动者应如何捍卫自己的“劳动报酬权”?本期“人社政策连连看”将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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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发标准?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乘以相应的倍数后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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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加班费,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维护合法权益
一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是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第7223期)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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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