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融界 2024-09-24 11:47:13

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市监规〔202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工作,服务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的CCC免办办理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管理机制)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修订本区CCC免办相关工作管理制度,承担全区CCC免办证明审核与监管职责,组织对CCC免办企业的后续监管与CCC免办产品的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二章CCC免办申请

第四条(申请途径与条件)符合CCC免办情形的,申请产品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查处理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cccmb.cnca.cn)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CCC免办申请。

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申请人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CCC认证检测样品的免办申请人是CCC认证委托人。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申请人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申请人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申请人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申请人是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此类情形包括在浦东新区开展CCC免办的检测试点产品。

第五条(供应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可认定为CCC免办申请人:

(一)注册在浦东新区,主要服务对象为浦东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

(二)提供通关、仓储、运输、配送等端到端服务;

(三)主体资质完善、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全流程信息化追溯系统;

(五)具备相关CCC产品鉴定能力,配备专职CCC免办人员;

(六)有固定仓储场所,制定和执行CCC免办产品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制度。

第六条(认定流程)供应链企业免办主体资格认定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CCC免办主体资格申请,递交完整的证明材料;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

(三)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开通其免办申请的权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

第七条(CCC免办申请流程)CCC免办申请人可以按照CCC免办申请材料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2),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CCC免办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http://cccmb.cnca.cn)注册企业账号。

(二)申请人通过企业账号登陆“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出CCC免办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无须到现场办理。

(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产品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申请被退回需要补正的,审核发证周期重新起算。

第八条(CCC产品目录鉴定)对于申请人申报的产品是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存疑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鉴定。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产品的正规产品说明书(由生产商提供)、带有铭牌的实物外观照片、产品设计图纸等,区市场监管局向第三方技术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章检测程序

第九条(免办检测试点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浦东新区试点开展CCC免办进口产品检测试点工作,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可以在特定区域内用于生产和使用用途。

第十条(检测试点办理)根据需求,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进口CCC免办产品检测书面申请(详见附件3)。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做出是否开展试点的决定。对于产品质量、使用安全风险性较高,不适合开展试点的情形,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检测试点审核流程)进口CCC免办产品的检测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进口产品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技术机构CCC免办服务规范》(T/SPTIC001—2024)相关要求开展技术服务。

经检测合格的CCC免办产品,由区市场监管局出具《CCC免办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程序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在特定区域内用于生产和使用。

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区市场监管局出具《CCC免办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不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在限期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四章便捷通道

第十二条(便捷通道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并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开通CCC免办便捷通道,享受“自主申报、自我承诺、自动获证”的便利。

(一)注册在浦东新区;

(二)属于浦东新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三)建立并实施CCC免办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CCC免办产品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等管理要求,可及时追溯CCC免办产品流向;

(四)已办理1年(含)以上CCC免办产品进口业务;

(五)信用记录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2年内查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重点产业支持)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研发制造企业,优先培育其成为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便捷通道申请材料)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单位,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申请表;

(二)CCC免办产品清单;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概况、CCC免办产品追溯制度情况,1年内CCC免办产品申请、使用和后续管理的情况,2年内信用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便捷通道审核)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单位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报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开通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并纳入区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便捷通道变更)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递交变更申请:

(一)CCC免办产品清单需要调整的;

(二)法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法人名称、注册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

(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区市场监管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调整便捷通道相应内容;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变更。

第十七条(便捷通道使用期限)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为2年。需要延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单位,应当在权限到期前3个月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五章审核及监管

第十八条(审核原则)除通过进口产品检测试点进口的免办产品外,通过CCC免办证明的进口产品不得用于以下用途: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在办公或经营场所使用;成为内销成品的原材料;单独作为生产或科研用工具。

第十九条(监管方式)后续监管采用线上审核、现场检查或组合等方式开展。

线上审核,是指对被监管企业上传的证据(如照片、产品退运证明、销毁证明等)进行审核,以确定产品实际用途或最终处理方式与企业申请免办CCC认证时声明的用途或处理方式是否一致。

现场检查,是指到企业现场对产品的实际用途或最终处理方式进行检查,以确定产品实际用途或最终处理方式与企业申请免办CCC认证时声明的用途或处理方式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免办产品核销)申请人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后,应按照免办系统用户手册的要求,及时在免办系统填写产品使用核销记录。

申请人应当自产品进口之日起2年内使用并完成核销。CCC免办产品可以通过使用、退运、销毁方式完成核销。申请人应在免办产品使用结束后,在核销期限内登录免办系统办理核销。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申请人应在免办产品使用结束后两周内登录免办系统办理核销。

采取退运方式处理的,申请人应提供海关出口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销毁方式处理的,申请人应建立有效的免办产品报废销毁处理管理程序、报废销毁产品登记台账,保留报废销毁的凭证(视频、图片等)。销毁产品应当做到去功能化,达到不可再次回收利用的目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2年内无法完成核销,且继续使用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产品延期使用申请。每批产品延期申请仅限一次,延长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应当完成核销,未完成核销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申请人限期将相应产品退运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资料留存时限)申请人应当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办理CCC免办的各类材料,留存期限为CCC免办产品完成核销后2年。

第二十二条(分级分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企业信用评价、产品风险评估等情况,对申请人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浦东新区CCC免办便捷通道企业按周期监管的方式开展,每年开展现场检查1次,核查证明数不少于上一自然年发证数的1%。

对浦东新区CCC免办新申请企业,自CCC免办证明发放后1个自然年内开展现场检查至少1次,核查证明数不少于20%。

对因违反CCC免办相关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按CCC免办证明实施100%全覆盖现场核查。

对其他CCC免办申请企业,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现场核查,核查证明数为上一自然年发证数的10%。

第二十三条(超期核销处理)超过核销期限未完成核销或者经监管发现申请人不符合CCC免办申请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暂停免办受理、暂停便捷通道使用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合作机制)在市场监管总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部署下,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长三角CCC免办工作合作机制,会同长三角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与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监管合作机制,在后续监管中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但未按照申报用途生产、经营或使用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进口产品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后仍开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在申请特定生产和使用的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或使用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免办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附件:

1.CCC免办申请、审核及后续监管要求

2.CCC免办供应链企业认定申请表

3.CCC免办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程序申请材料清单

4.CCC免办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程序批准书

5.CCC免办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不合格通知书

6.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申请表(初次、延长、变更)

7.CCC免办单位后续监管现场检查表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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