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本篇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大家多多批评。其实对于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我们并不能盲从一些专家教授的观点。从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而是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从理想化的角度来看,当然是法治好,因为理想的法治没有人为的干预,代表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很显然这是不太可能的,毕竟从立法环节到司法环节,然后再从执法环节到法律的实施,其中都不可避免的掺杂了各种人为因素。因此,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我们一味的过度追求西方式的法治理念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现实情况的。
我们大家知道,如果离开了人的因素,那法律也就失去了意义,毕竟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看,都与人有着极大的关系,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尤其是面对一些社会实际情况时,法律的短处是很明显的,因此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与公正。在这个时候,就需要人为的因素来干预,有了人为因素的干预,才能让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符合人们的认知,符合社会发展运行的规律,符合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和向往。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机械法治来定义社会公平,更不能单纯的否定人治在社会公平公正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看,比如前期我经常提到的一个老人因为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就把邻居种的芹菜拿到街上去卖,获利14元,最后因农药含量超标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老农不愿意交,结果又被追罚5万,最后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裁定不准执行。这个案例就很好的解释了人治的作用,如果单纯按照法律来看,这位老人的10万元罚款是避免不了的。如果真的因此罚老人10万元,大家觉得合理么?对于一些唯法律至上的人肯定会说,当然合理,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尽管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这种判罚是完全不符合常理,违背了人们的认知,所以就需要人为的来干预,因此法院裁决不准强制执行。
那么按照这个案例来看,是法治好还是人治好呢?估计大家都有自己的看法。那么我们再讲一个例子,比如有一个人喝了酒之后,他的母亲突发疾病,急需要治疗,他只有冒险开车去送,结果被警察抓住了。放到现在,肯定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事出有因,而且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支持这个人。但是放在以前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在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并没有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那么这个人因此而被检方以醉驾起诉,大家觉得公平么?如果公平的话,为什么后面又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否认这样的行为属于犯罪?如果不公平的话,那是不是法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所以说,多数人理解的法治和人治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之所以很多人反对人治,是因为他们所认为的人治,是违背法律规定,违背道德理念,违背公序良俗的治理。但是实际上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像此类的人治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就是在原始社会也要符合人们的认知和取得绝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才行。而我所说的人治,其实就是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充分考虑到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影响,对一些机械的执行法律法条的行为进行纠正,使得法治更能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符合人们对法治公平公正理念的追求和向往。
我再举一个例子,在一个村里,小张借了小王800元钱,约定一年还钱。但是到了时间之后,并以现在无钱偿还为理由,拒不归还。如果按照法治的理念,小张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王还钱。我们且不算打官司所花费的巨大时间和精力,其他案件相关的费用我们不提了,就是单单律师费一项就需要支付2000元。我们试想一下,本身小张即便不要了,也就损失800元,但是通过法治的理念,不仅没有要回这800元,反而又损失了1200元,这样的结果是大家想要的么?排除了法治的这个方法,我们看一看人治吧。村里的老人出面,了解到小王之所以不还钱,是因为小王生活确实非常困难,于是就批评小王,即便再困难也不该欠债不还,最终在老人的主持下,小王还了小张500元,欠账一笔勾销。
大家想一下,利用法治的方法,从损失800元,到损失1200元;而且通过起诉之后,小张和小王的关系也破裂了。而利用人治的方法,从损失800元,到损失300元,而且小张也明白了小王的难处,两人也并没有因此而破坏感情。哪一种方法好,哪一种方法不好,我相信大家都能够看得出来。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批评人治不好,其实只有法治和人治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友善,也更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反正我是这么认为的。而我们现在的社会,很多人唯法律至上,极度崇拜西方式的法治社会,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愚蠢的。
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跟西方不同,很多法治理念用在西方合情合理,但是用在中国就非常的不合理。这是国情不同,文化不同,风俗习惯不同而造成的。比如父债子不偿的问题,比如女婿没有义务赡养岳父母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公婆的问题。在中国,至少有90以上的人没有系统的学过法律知识,便是他们基本上都不会违反法律,那是他们受传统道德观念和文化观念的影响,都有自己的是非判断能力,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也明白什么是舍己为人,什么是见义勇为,什么是仁义道德。但是相对于一些学过法律,懂得法律的群体来说,他们显得更为谨慎,他们不敢轻易扶老人,不敢追小偷,不敢见义勇为救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甚至不敢还手,害怕被定为互殴。
如果不是法治观念过强,我相信南京王法官绝不会问出“不是你撞得为什么要扶”这样的惊天一问。在广东一男子保护妻子致他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之后,如果不是法治观念过强,法官决不会回答“如果是我,我会寻求法律的合法帮助”。我们看到没有,有时候法治观念过强,并不一定是好事,这样的法治观念已经败坏了道德伦理,泯灭了正常的人性。我们试想一下,去年街头一个少年面对女朋友被醉汉侮辱,不敢上前帮助反而站在一边打电话报警,这种情况可笑么?不,我认为不可笑,而是可悲!正是我们很多人法治观念过强,导致了道德观念的沦丧和人性的灭失,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所以说,一旦我们把法律当成行为的唯一准则,那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这一天真的到来,我相信那绝不是一个人的社会,而一个机器的社会,一个冷冰冰的社会。我曾看到过罗翔老师讲过一个案例:河南一位农民因为无意之间发现了三棵酷似兰花的“野草”,由于非常漂亮所以这位农民便挖回家养殖起来,精心养育了起来。但却不知道这三棵“兰花”是兰草系植物“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正因为如此,这位老农因此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事情一经曝光后,社会一片哗然,很多人对这样的判罚持不理解的态度,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法治就是法治,他不因个体的不同而会改变法律最终的结果。
但是我们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位农民的“犯罪”,很显然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虽然不能说是非常冤枉的,但是却显得非常不合理。因为这种情况确实违背了人们的正常认知,我敢说即便把这棵蕙兰拿到现在的市场上,不仅是普通人民群众,就连一些熟知法律的高级知识分子,也没有几个能够准确识别出来,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犯和这个农民同样的错误。正因为如此,这样的法律其实已经失去了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变成了冷冰冰的机器。我国自古以来有一句古话叫做:不知者不为罪。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法官站在老农的角度,他肯定能够理解老农的行为,如果能够用人治的方法对看待这件事,或许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不可思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