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苦“二选一”久矣。这番苦水,日前倒在了在杭州召开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上。法制日报报道,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这次论坛,众多专家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在愈演愈烈的电商“二选一”现象上,呼吁规制电商“二选一”,不能“再等等”。
电商“二选一”,今年“618”之后,人民日报海外版一篇题为《电商平台“二选一”该收手了》,有着指向性明确的描述——在这场购物节中,不少商家被卷入一场“非公平竞争游戏”中,被迫“选边站队”。商家被要求在另一家电商平台上关闭店铺,否则就要受到相应惩罚。
不能“再等等”,是因为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相关法律及部门的行动依然未能阻止一些电商平台继续要求商家‘二选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例,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然,并没什么用。今年的“618”,“二选一”引发商家的号啕声、呼吁抵制声,依然不绝于耳。
事实上规制“二选一”,不只是一部《电子商务法》。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作出清晰界定。因此,电商法既是对前者的补充完善,也是对规制电商的一次追加设计。
更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之前的去年8月8日,也即“618”之后、“双11”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专家普遍认为,这个指导意见实际上已经明确了“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
然而,严酷的事实是,多重法律法规,摆不平“二选一”恶性竞争的乱象。平台苦,商家苦,消费者同样受苦。
电商“二选一”之后,弱势的平台受到了强势平台的不正当抑制,这样的平台经济是不健康的。商家、尤其中小商家,受到了“霸王条款”的限制,不得不委身强势平台赖以生存,有的甚至不得不采用换照片、换关键词、甚至换品牌的招数寻求多个平台的“摊位”,多投了运营成本,也错过了品牌发展机会。而最终,羊毛必定出在羊身上,“二选一”所有的水涨船高,都会由消费者来买单,消费者被剥夺了“货比三家”的选择权、议价权,处在平台、商家撕扯的乱局中,付出更多的价格成本。
如此乱象,法学界甚是焦虑。很多专家呼吁启用适度的《反垄断法》干预。理由是,“二选一”是强制交易,目的是排除竞争对手,这与《反垄断法》有较大的相关性。而法规设计者中依然有少部分话语权不轻的专家希望“再等等”,台面上的理由是,涉及到界定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专业问题,适用《反垄断法》“有难度”,希望“再等等看”“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其心态是否还有更多的复杂性,令人颇费猜详。
法律专家呼吁擎出《反垄断法》,一是基于多项法规难治“二选一”的骨感现实,看到了相关法规“相当大的局限性”;二是基于《反垄断法》的门槛高、但干预力度大,希望适用于电商“二选一”,发挥其破局作用,以期根治法规越来越多、反而乱象更乱的局面。因此呼吁不能“再等等”,阻止“子弹”乱飞伤商、伤民,伤害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伤害中国制造业的品牌构建。
“618”虽去,“双11”会至。不出意外的话,两大促销节,还会周而复始,反复上演。然而,不能再上演的,是电商“二选一”。互联网是艘时代的航船,它是开放的、包容的、创新的,但首先是法治的、规制的。这是确保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和制造业、大中小商家能够共享共赢,能够通过公平合法竞争实现价值体现的根本保障。而不能要求商家只能踩在一条船上,不能同时踩在另一条船上,否则就会死得很难看。如果这样,法治的、规制的棒子就应该高高举地,重重打下。
浙江新闻“弄潮号”,评论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