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继承老人的遗产老人子女能要回吗

吴律无虑 2024-07-04 17:05:45

老李和老张夫妇二人养育了三个孩子。2013年5月,老李夫妇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享有的房产由二儿子李念来继承。几年以后,夫妇俩被二儿子送去了养老院。2017年5月,老李夫妇在养老养老院与大儿媳顾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大儿媳顾某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以及负责身后事情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赠与大儿媳顾某。二老去世以后,大儿媳顾某拿出遗赠抚养协议,要求继承相关的遗产。二儿子李念认为,大嫂顾某本来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可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争执不下,二儿子李念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老名下的房产份额应当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来继承。

法院认为,遗赠抚养协议上老李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证人也到庭陈述了当天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的具体的过程过,故判该协议有效,同时确认大儿媳顾某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对于遗产的处理,公证遗嘱与协议相违背的地方,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处理。故判决顾某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二老名下的房产份额。二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情况下,儿媳并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她们不能直接继承公婆的遗产。上述案件中,因为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按照遗赠协议来处理遗产。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并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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