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物业和业主因停车费问题引发争议,驾车致使几名业主倒地

功夫中间门 2024-04-07 17:21:03

又是一起由物业与业主关于停车收费问题引发的事件,这段时间频频发生这样的问题,导致人们对取消物业的呼吁声越发的大了起来。

事件回顾

4月2日下午18时许,在福建福清市宏路街道某小区门口,多名业主因对物业停车费强烈不满,把置业顾问陈某某的车辆拦截了下来,双方因问题发生了语言冲突。

陈某某与业主口头冲突

业主们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是说啥不让陈某某离开小区,有几名业主就坐在了陈某某的车前。

陈某某还是年轻气盛,他先是不动声色的坐到了车里,不慌不忙的挂上车档,在众人没有任何察觉的时候,一脚油门冲了出去。

一时间,惨怖的画面引起了一片尖叫声,空气好像也凝结了起来,人们都傻傻的不敢相信自己所看到的场面。

三名业主分别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势,生命没有大碍,从图片中可以看出,她们的肢体还是被车子碾压发生了损伤。

一名业主的脚明显变形

可以看出,其中一位业主的脚已变了形。

当地警方也第一时间控制住了陈某某,也发布了情况通报。

当地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

物业的收费标准着实过高

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

这就是事发小区的停车收费标价牌,2小时内免费,2小时以上是每小时10元,一天封顶是100元,包月是1500。

业主们是长期居住在小区的,这个价格摆明了就是驱使业主们选择包月。

物业的本质是服务业主,赢取利益,但个别物业总是想急功近利,想过高过快的赢取利益,这就是矛盾的根源,也是业主们反感物业的原因。

物业有权在小区内对业主收费吗

根据民法典,小区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在公共道路上划停车位收费,没有依据。

如果小区道路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那一般情况下业主停车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但也要考虑到物业是否提供了额外服务,比如物业主张小区保安为汽车提供保管,或者对小区道路进行修补等服务,如果是这样,物业也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可见,物业收费原则上是没有的,如果要形成收费事实,也是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通过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收费的。

如果形成收费,那收到的费用怎么支配使用

停车费是利用小区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所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益归全体业主。这类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支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小区停车收费需要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二、准备好申请单位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另交电子档一份,准备好后交区停车办初审,审核合格后提交市停车办办理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

由此可见,物业要收费首先是要办理相关的收费手续,不能是由自己说了算,更无权强制收费。

物业的收费行为也是受到业主的委托,收到的费用完全应由业主们去使用支配,不是你物业的。

最后想说

陈某某一时解了气,可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重了问题,自己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经济损失。

冲动是一时的,后悔可能会是长久的,三名业主的身体肯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能不能够百分百的恢复就不好说了。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遇到此类事件,想必这三名业主也绝不会再次选择坐在车前评理说事了。

通过此次冲突,业主们能不能达到自己的诉求我们拭目以待吧,毕竟此次事件会引起当地相关部门的重视,处理的结果也应是公平合理的。

您是怎样看待此事的?

欢迎留言讨论。

0 阅读:0

功夫中间门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