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名卸沙工人,受雇于李四。
一天,张三在给李四从沙船上卸沙时,因为沙堆发生坍塌,导致张三被沙子掩埋。
附近路过的王五听到沙船上有人呼叫救命,急忙跑上沙船,找了一个铁锹挖沙救人。
结果在挖沙过程中,因用力不当,摔倒致伤。
事后,张三被挖出后发现已经死亡,王五经鉴定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李四补偿给王五3000元,镇政府补偿王五2000元。
王五因无法弥补损失,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李四赔偿损失1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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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变,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本案中,王五是为救助与其无任何关系的张三过程中受伤,属于见义勇为。
对于行为人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如何赔偿,《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个案子里有两个值得讨论的地方。
一、李四是不是受益人
本案中,直接的受益人当然是张三,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李四作为张三的雇主,张三如果死亡,李四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李四也应当是间接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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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五救助张三并未成功,李四还需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只需要行为人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并不要求受益人是否实际受益。
所以,即便王五救助张三并未成功,李四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这条法律规定的只是补偿,而非赔偿。
也就是说,受益人并不需要支付见义勇为人受到损害的全部款项,而是由法院在综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实际受益范围、受益人有无过错等情况,综合确定其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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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律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有引人向善的引导功能。在对见义勇为人的补偿上,必须考虑到如何鼓励社会大众见义勇为这一点上。而任何一个人在见义勇为时,都必然是积极追求能够帮助到他人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并不是每次见义勇为都能百分之百成功。我们也不能苛求见义勇为人必须救人成功才能获得补偿,否则将导致每个人在见义勇为前必须考虑清楚自己能不能救人成功才敢去做,最终的结果就是再也没人敢见义勇为了。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王五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五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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