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贩子“余华英”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执行死刑更为合适?

趣事旁观者 2024-10-14 16:32:15

◆◆◆背景◆◆◆

根据互联网信息显示,社会广泛关注的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已经于2024年10月11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完毕。

此次审理是人贩子余华英第二次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早在2023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一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人贩子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此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与人贩子余华英上诉无关联,而是因公安机关又发现余华英其他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事实。原判遗漏的犯罪事实是指除原判认定的11名儿童,余华英还涉嫌拐卖其他6名儿童,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的数量从11人增至17人。

◆◆◆延伸◆◆◆

根据案情的变化来看,人贩子余华英在一审时并未完全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还为了活着而上诉,其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人的想象,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尤其是其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行为,已经达到极度无耻的地步,当然这也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再根据互联网上传来2024年10月11日关于此案的重审的部分影像资料可以清晰的看到被拐者们激烈的控诉,句句扎心。同时,也能看到人贩子余华英面对公诉人、法官、律师的质问,而耷拉着眼皮冷漠的回答“不知道”、“不记得”“你们去查呀”等毫无人性的话语,没有丝毫认错的态度。更看到了人贩子余华英在法庭陈述时似乎进行道歉,但同时似乎还称“希望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重新做人?别扯淡了,人贩子是人吗?死刑立即执行是必须的,但是对这种毫无人性的罪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方式是值得思考的。

◆◆◆笔者观点◆◆◆

重罪极刑, 理解起来非常简单,一般是指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必须要执行死刑。目前我国对于死刑的裁判有两种结果,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类似于古代的“斩立决”和“斩监候”。很显然对待人贩子余华英更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重罪极刑的目的就是为了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来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目前我国执行死刑的方法一般也是有两种,即“枪决”和“注射药物”,但是这两种方法只是常规方式,我国刑法对于执行死刑的方式并未完全放弃其他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显示,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因此,我个人固执的认为,关于余华英的判决结果已经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对于这种丧尽天良的恶妇,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执行死刑,才能起到震慑贩卖人口犯罪的目的?浪费一颗子弹,浪费一滴药物,很显然都不值得。

我个人倾向于“以直播的方式凌迟处死”,.......。欢迎大家探讨。

◆◆◆结语◆◆◆

贩卖人口犯罪已经严重挑战人性的底线,严重侵犯人权。多年以来,对于人贩子处以极刑的呼声不断,但是在“慎用死刑”“立法者过度谨慎”等政策和因素的影响下,一直做的不够坚决,已经让一些丢失孩子的家庭极度失望。

看看法庭外那些举着牌的父母近亲们,看看被拐者激动的控诉,看看那些苦苦十几年、几十年寻找孩子的父母,再看看恶妇余华英的冷漠无情,凌迟处死有何不可?

注: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带有煽动性,更不影响司法机关裁判,但是都是真实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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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9xxx97

用户89xxx97

1
2024-10-15 10:03

对于这种畜生!必须要吊在树上!慢慢放血而死!它妈的!搞得从小骨肉分离,这种人贩子必须要千刀万剐都不解恨,,,

趣事旁观者

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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