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不起,我躲也犯法了?”65岁大妈与男子发生争执,大妈激动之下肩膀撞向小伙,却被男子敏锐躲开以致摔倒,事后大妈竟索赔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有责任,判其赔付3391.45元。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01案情回顾
李大哥,最近很心烦,楼上新搬来的邻居,每天早上四五点钟就起床,也不知道在干啥,总是叮叮当当的,特别吵,直接让人难以入睡。
刚开始,李大哥以为是刚搬家事情多,没好意思找。知道半个多月了,邻居还是这样子。他忍不住了,直接上门找了。
开门的是一个65岁的王大妈,休息不好的李大哥强忍着火气说:“大妈,你家太吵了,能不能注意点,我每天都被吵的睡不着。”
王大妈听了这话不高兴了,说:“你管的太宽了,我自己家,愿意咋样就咋样。”
李大哥火了:“你们不上班,我还要上班呢,天天早上4点多,就开始叮叮铛铛,拆家呢?”
王大妈分毫不让:“我愿意几点就几点,你管不着。”
李大哥彻底恼了,指着王大妈破口大骂,说她为老不尊,太自私了,一连串的指着,直接把王大妈整懵了。
王大妈看吵不过,一时激动,直接扑上前,想要拿肩膀撞他,李大哥眼疾手快的,一下子就躲开了。王大妈没收住力,直接摔倒在地上,疼的起不来身。
这还得了,王大妈直接打了110,说自己被人殴打了。
警方很快上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认为王大妈是自己跌倒的,李大哥并没有直接触碰他,不能算殴打,所以不予行政处罚。
王大妈不乐意了,自己年纪大了,伤筋动骨一百天,花钱不说,还受罪。直接一纸诉状把李大哥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3753.68元。
02 法律分析
法庭上,王大妈提出:他是故意的躲开的,是蓄意伤害。
李大哥辩解:她主动撞我,我惹不起,躲还不行?
那么,这个事法律上是怎么看待的呢?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李大哥与王大妈争吵,导致王大妈情绪激动撞向李大哥,李大哥躲开时,应该可以预料到王大妈会摔倒,也能想到65岁的老人摔倒后会受伤。所以李大哥对于王大妈的受伤,是有一定责任的。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王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主动撞人,李大哥躲避算是被动防守,所以王大妈要对自己摔倒受伤付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王大妈承担70%责任,李大哥承担30%责任,责令李大哥赔偿王大妈3391.45元。
李大哥不服:自己惹不起还躲不起了,凭啥要赔钱?
王大妈也不服:要不是姓李的上门吵架,自己也不会撞人,更不会摔倒,李大哥应该付主要责任。
俩人提起上诉,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03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太扯淡了!不是谁的行为结果谁负责吗,怎么被打了,还不能躲闪呢?
不要和稀泥,谁的行为结果谁负责,被别人打撞没有接着承受的义务
也有人说:发现了一条发家致富的通天大路😂故意贴过去撞一下三千 每个月多来几次稳稳的月薪过万😂
其实我觉得,李大哥一开始就错了。他就不应该自己去找王大妈,她制造噪音扰民了,可以找物业协调呀,协调不行还能报警,干嘛要自己去跟老人吵架呢。不管是吵的赢,还是吵不赢,都落不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