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溃了!江西,一女子在路边捡到一金手镯,拿回家后发现是假的就扔了。没想到几天后,失主找上门索要手镯。女子:我以为是假的,都褪色了。失主:我有购物小票,赔我1万6。
01案情回顾
江西九江,李女士去超市买菜回来,担心耽误了给孩子做午饭,急匆匆往家赶。快到小区门口的时候,李女士感觉脚下踢到一个东西,差点把她绊倒了。
李女士低头一看,亮闪闪金灿灿的,她心里咯噔一下,以为是金手镯,四处打量了下,见无人注意,快速地把东西捡起来带回了家。
回到家,李女士兴奋地拿出金手镯,这款式,这分量,怎么不得一两万呀,赚大发了。
可是擦拭之后,她发现这个镯子有点褪色,看着不像真的。原本,她是想留下当个玩具的,转念一想,想起来以前看过的一个新闻,有人捡了不明金属回家,结果那东西有辐射,全家人都生了病。李女士立马害怕了,忙不迭地把手镯丢垃圾桶里了。
没想到第二天就有失主找上门索要手镯,还说:“我找物业查了监控,看着是你捡的,那个镯子很贵,你就还我吧。”
李女士傻眼了:“不是,那个都褪色了,我以为是假的,就扔了。”
失主显然不相信,拿出购物小票递给她,说:“你看看,我有小票的,就是这个金镯子,花了我小两万呢。”
李女士欲哭无泪,拼命解释:“真不在我这,我担心有辐射,早就扔掉了。”
失主立即变了脸色:“你赔我手镯钱,1万6赔我。”
俩人争执不休,闹上了法庭。
那么,这个事法律上会怎么看待呢?
02法律分析
法庭上,失主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和购买手镯的小票,表明镯子就是李女士捡的,她就得还镯子,或者赔钱。
李女士辩解:“我以为是假的,早就扔掉了。再说了,怎么证明丢的那个镯子就是真的?”
《民法典》的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李女士在拾到金手镯后没有主动送交有关部门,私自拿回家后,又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随意扔到了垃圾桶,导致金手镯无法找回,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责令李女士赔偿失主16586元。
03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我发现了一个商机,买个假的,丢到有摄像头的地方,等别人捡了,我就拿真的发票出来讨要,多来几次就发财啦。
也有人说:路边的东西不要随便捡,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其实,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李女士错就错在,捡到后第一时间没有上交给公安机关,也是可悲可谈。